另外不是每家店都有 1000 份的量嗎, 時間還沒到, 也沒見人排隊, 就說沒有了, 那 1000 份 不知給誰拿去了呢
不知是屬哪一條呢

何謂「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違法製作財產權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2 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3 條 (準用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前六條之罪準用之。
第 344 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odiofan wrote:
另外不是每家店都有 ...(恕刪)

沒領到優惠的人並沒有損失什麼,
就算真的沒發出來,應該也不會是詐欺,
或許是廣告不實之類的.

豆豉英 wrote:
我敢保證就算王品是十點準時開始發放,後面排隊領不到的,一樣會跟土匪一樣在那亂罵亂鬧,

耍無賴逼著王品更改遊戲規則發放...

記者就是在等這一刻啊
王品賺到名聲,記者賺到新聞,排隊拿到優惠
真是一個三贏的活動啊
名嘴只會消費別人的傷口,他們發言,我們發炎。
頂著大熱天 在那邊排隊...

我老婆那天跟姊妹說要來排...

我只回答...買一送一多少 我直接折現給你 你乖乖在家休息

至於漏夜排隊的 也算厲害 佩服
如果吃了這一餐從此能讓我身子骨"百病不生、百毒不侵", 嘿嘿, 那我可拼了命也要去排隊呀.
銀噹•馬汀 wrote:頂著大熱天 在那邊排隊... 我老婆那
手筆這麼大喔!直接折現呢
kaots wrote:
手筆這麼大喔!直接折...(恕刪)


幾百元而已...不為過吧

與其在那邊排那個 排那麼累 曬太陽 頂個肚子...她不累我也心疼

更何況 錢都她在管了 這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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