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網拍快十年了第一次遇到這樣的買家

我覺得露天用PayLink應該要預設成關閉狀態,這其實和超商貨到收款一樣都要扣轉帳手續費,
感覺一隻羊被剝兩層皮...

至於樓主遇到的狀況我也碰過~~

還記得之前賣記憶轉接卡(結果規格不符)就便宜脫手,因為就規格不符了,插了2、3次就放棄了~
結果買家說這至少插了幾百次...還說為了區區一百元出賣人格,
真是百口莫辯...只好摸摸鼻子退款然後送給朋友啦
煥仔 wrote:
不然我買一台二手車騎6天叫車主退錢
每一週買一台我整年都不用買車了,潮爽的~

不要誤導別人,
1. 是猶豫期不是鑑賞期,不是讓你用到爽的,賣方可以在被退貨後依商品被買方損壞、損耗的程度跟買方求償。
2. 法律並沒限制二手,所以網拍只要不是面交就一定要依照法律給買方「七天猶豫期」。

再強調一次,是猶豫期不是鑑賞期,不是讓你玩到爽再退貨用的。

aquaaqua wrote:
不要誤導別人,1. ...(恕刪)


我忽略了,感謝更正.

像我是自然人,賣的二手品是不受那七日的規範@@
煥仔LINE貼圖上架囉https://line.me/S/sticker/17182258

aquaaqua wrote:
不要誤導別人,1. ...(恕刪)


所以像現在超過七天我可以拒絕退貨囉?
網拍如果是偶一為之, 則非企業經營者. 反之則為企業經營者, 自有消保法之適用, 消費者得主張七天無條件退貨.

-soh-
消保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eoh-

以本案例來看, 樓主從事網拍已經十年, 自非偶而為之的個人, 合於消保法的適用規範, 如果消費者有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 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樓主者, 依法還是要接受退貨並退回買賣價金, 但若七日後沒有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話...
不過~我不是經常性販售
這樣也算在裡面嗎?
久久賣一次...一次賣久久
洛添晨 wrote:
所以像現在超過七天我可以拒絕退貨囉?

要是我的話就會拒絕

但是對方還是可以告詐欺(告人是人民的權利) , 但是成不成案 , 就是另一回事 , 失敗反訴也是你的權利
我收到這個買家寄回來的東西了
8號通知他.今天才收到
今天拆封就看到...上面的保護軟墊沒附回來

接著...就是先聞看看到底是什麼樣的異味讓他如此的反感
我聞過了...我也請身邊的人聞過了...
包括包裝外盒...平板本體盒跟平板本身...
我們的答案是一致的...
平板沒味道...有味道的是盒子
那盒子是什麼味道呢?
就是一般紙盒或搬家紙箱那種紙的味道!
哪來的什麼動物什麼異味..!
真的是賽羚羊老...~"~
還是不懂,若非常態性網路賣家,販賣二手品,還是要提供買方七天猶豫期?

miswu wrote:
還是不懂,若非常態性...(恕刪)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消費者保護法於第2條第10款針對郵購買賣之定義如下:「十、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因此,只要是在網路上購買之商品皆屬於郵購買賣,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享有七日鑑賞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倘若網路賣家並非經常性的經營網路拍賣交易為主業,即非企業經營者,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亦不適用七日鑑賞期。提問內容所示,賣方於網路平台上擁有多條通路銷售其客製化訂作衣物,可推知其或許係以網路拍賣為主要營業。惟未保險起見,仍建議您主動詢位賣方是否為以網路拍賣營利之企業經營者,若是,則您既享有該商品七日之鑑賞期限。

個人覺得...不是專職做二手網拍生意的應該不列在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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