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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7691416
shushu425 wrote:
二、查同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合先敘明。 三、針對台端文中提及所任職公司遇國定假日,雇主未依法給予放假之情事,本局就此案涉及違反勞動法令部分,已函請本局勞動檢查處妥為處理,倘 台端欲了解此案調查進度可向本局所屬勞動檢查處查詢(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117號;07-7336959)。若 台端對於上述回覆仍有疑義,請逕洽本局勞動條件科(聯絡電話07-8124613分機238吳小姐)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說明。
回文要看仔細:想了解調查進度請找勞動檢查處,看不懂以上回覆請找勞動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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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7696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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