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才也正好在看這篇.....真是太誇張了, 法律是死的, 人是活的....人是可以變通的... (判刑端看法官自由心證!!)連通姦...男女脫光在床上, 都有法官可以認定....未違法, 但有些法官就是憑簡訊就可定罪妨害家庭.是怎樣....."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是上訴人究竟係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抑係利用A女為其同事之孫女,且當時尚未滿四歲,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有差別嗎? 強制性交, 趁機性交....這些孩子, 連我們都不保護了.....她們要靠誰??醒醒吧....法官大人, 救救孩子們, 要靠每一個人!
無關採證是否足夠,是我們的法律在縱容罪犯性侵年幼無知的兒童,檢察官可以從性侵的物品採證DNA指紋使性交罪定罪但要如何對「加重強制性交罪」進行採證呢?成年人我們可以從他掙扎的跡象與驗傷報告證明受到強迫手段脅迫性交違反其意願,請問一下, 三歲女童性交的意願該如何採證?我覺得要嘛就是立法, 與幼童性交處以重刑不然就是將現行的刑法第二二七條提高最低刑度干採證屁事? 這擺明了就是不可能採證的東西...連性交為何都不懂, 要如何採證其性交的意願?如果你不懂什麼是「!@#$%」,當有人問你問想不想要「!@#$%」的時候,你如何表達你想「!@#$%」要還是不想要「!@#$%」?如果有個陌生人直接就給你「!@#$%」,「!@#$%」完了之後, 你還是不懂什麼是「!@#$%」,那又該如何舉證你對於「!@#$%」的意願?問題出在1. 法律不健全2. 檢察官無法採證三歲女童意願3. 法官只論法條而無同理心4. 立法機構怠惰使幼童無保障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何不判十年而要判三年? 每隔三年就放出來殘害幼童嗎?鼓勵生育? 先修法把性侵幼童的歹徒都判死刑在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