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家屬求處重刑」語意上沒有錯誤呀?只是容易造成誤解。其中省略許多名詞。「(謝依涵遭)被害家屬求(法官)處(其)重刑」 或 「被害家屬求(法官對謝依涵)處重刑」在這個句子裡,「被害家屬」是主詞,「求」是動詞,「處重刑」是求的事。少了向「誰」求,對「誰」處重刑。但,法官、被告應該大家都推理得到,所以這樣寫不至於下下限呀?因為,不至於誤以為是「被害家屬」「被」「求處重刑」呀?「求處重刑」一般是指對「被告」,通常主詞是「檢察官」。除非寫成 xxx「遭」求處重刑,xxx才是被求處重刑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