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網路上妨害名譽可以獲不起訴??


Raff_Hsuse wrote:
在聯晟法網法學補給站...(恕刪)

就像李敖講的:我不但要罵他是王八蛋,而且我還要證明他真的是王八蛋。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sobekmax wrote:重點是指名道姓

就只回文

不見得是回



如果我直接用引言回覆您,這樣算說指名道姓嗎?

Raff_Hsuse wrote:
這樣您這樣罵我,我都無法告您妨害名譽嗎?...(恕刪)


這就變成你能否舉出足夠的事證來證明你的ID的確是足以代表你本人

如果是網拍用的ID很好舉證

但如果是論壇ID就得舉出足夠的事證來證明你的ID的確是用心經營到足以代表你本人

就像有些人的ID一看到就知道它是站長、打火弟兄還是種蓮霧的

那場官司會打輸我想主因還是在於告訴人無法提出足夠的事證來證明這個ID的確可以代表其人格
靈魂守衛 wrote:


這就變成你能否舉出足夠的事證來證明


謝謝您到說明,有了解一些
龍紋身 wrote:該補給站所揭示之案件,僅略述事實經過及答


網路妨害名譽,告訴人要自己舉證網路暱稱如何能連結現實特定人!只靠客觀評價決定?除非你是名人!
一樣的,告訴人也要自己舉證自己人格損害的程度!多少人能辨識出是誰?多少領域的人會知道是誰?
不是名人,也沒有舉證,那只是會被成網路隨處都可以看的到的任一字串而已~不起訴是應該的。



底下這篇本來是要回其他篇關於網路妨害名譽的問題,沒回復成功,就去相關論壇貼了。
既然又看到類似的,直接剪貼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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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不是法律從業人員,也非法學人士,但之前在協助線上遊戲衍生犯罪預防宣導時期,不少人也有在探討這個問題。

個人所知道最早被凸顯網路妨害名譽的事件是成大校長於BBS被侮辱事件,才被一直探討這類事件在刑法上的主客體問題。

上面引用的判決書,個人覺得最重要的是這段:

惟若可根據被侮辱之代號,在現實世界中得特定或可得特
定某人時,即與在現實世界侮辱他人相同,自有成立刑法
公然侮辱罪之可能,而在網路之虛擬世界中,能否因某代
號得以特定或可得特定某人似亦無法一概而論。行為人在
網路上攻擊、侮辱之對象雖僅係一代號或暱稱,惟在為侮
辱性陳述或表示中有確實指出對方現實生活中姓名或綽號
,或該網站上有任何關於受侮辱者之年齡、性別、職業、
住址、電話或是留有相片,抑或有可連結至個人網站、部
落格之網址之情況,亦即藉由網路上一切資訊而足以特定
或可得特定實際上為何人,或該網路代號、暱稱之使用者
因從事某特定領域之網路活動,例如:從事美食評論、時
尚分享之部落格等,使得該代號、暱稱已廣為人知,或根
本就是現實生活中一般大眾均已知悉之人所使用之代號或
暱稱,倘對該代號或暱稱為侮辱之表示,既足以使不特定
之人知悉所侮辱之對象,係現實世界中某特定或可得特定
之人時,應有以刑法加以制裁之餘地。

妨害名譽是侵害人格法益的行為,網路暱稱能否直接對應現實人格法益才是這類案件的問題所在!
如這段所說的,侮辱、誹謗網路暱稱,是不是直接侵害到現實特定人的人格法益,不能一概而論!
這段也有說了幾個例子:
一、妨害名譽文字中指出個人資訊,或透過連結足以曝露特定人的資訊。
二、這網路暱稱,已在某個特定領域使用許久,在該領域已有多人知悉。
三、網路暱稱或其他代號,早就在一般大眾認知中指向誰。(如「九把刀」、「宅神」、「電玩教父」)

行為人部分都不用理會,因為不管在網路運用何種手段,都是由「人」去實施的,只要確定行為人為何?這主體不容辯駁。
但被害人對此提出告訴,自己得要提出網路暱稱與現實人格法益的關連程度!因為這點才是人格權被破壞到何種程度的證明。

目前不論學術上或實務上,對於這類事件的網路暱稱或代號對應現實人格的部分也存在廣義與狹義論。
廣義論:不特定人可推知為誰。即公眾直覺判斷或能透過搜尋來查得現實人物為特定人!(被謊報的肉搜,也是同一概念!)
狹義論:特定多數人可以推知為誰(不以現實認識本人為必要)。即某特定群體能直接或間接知悉為誰,又或能足以辨識該人於某特定領域網路關連性。

狹意論的採納往往取決於被害人的舉證程度,目前個人所蒐集的案例資訊最小眾的為某一遊戲的公會長,曾舉辦數次網聚,但於該遊戲伺服器所知悉本人為誰者已有能推知特定人之群體。

所以,個人判斷開版此案是否不起訴或起訴,仍要看原告方對網路暱稱對於現實的關聯性程度... ... ...而非癡漢一詞能決定... ... ...

原文網址: [一般] 回M..論壇失敗的文-關於網路妨害名譽事件 第 1 頁 :: 玩家權益綜合 :: 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 討論板 :: 遊戲基地 gamebase http://www.gamebase.com.tw/forum/30023/topic/95780745/1#ixzz2PtigOi8e

Raff_Hsuse wrote:
所以假如您在網路上罵...(恕刪)


精神障礙為什麼一定是情緒上的字眼?
如果你的表現就是一複精神障礙的樣子,
別人為什麼不能說實話?

那一個 150cm 的男人別人說她矮是不是也可以以妨害名譽題告阿!


Cudacke Dees wrote:
精神障礙為什麼一定是...(恕刪)


法官會引用"精神障礙"的定義

如果不懂醫學名詞還是不要亂用的好
其實應該是看 言語針對的 "對象"

針對事情 針對虛擬身分 還是針對現實身分

最後的結果就會不一樣

有不少人網路身分跟現實是迥然不同的

現實可能很拘謹 但是虛擬身分很放的開 整天畫虎爛也有

納今天如果有人說這個人是 "屁"

對現實中的他來說 這是一個 污辱

但是對於虛擬身分來說 並不代表就是如此

法律講的就是一個規矩跟文字遊戲

所以針對性 還有連結性 都有關聯

樓上也有人提出李敖當例子

李敖整天在罵人 但是真的能告倒他的有幾個?

只要能舉出夠多的例子輔佐 就只是陳述事實 而不是毀謗或是妨礙名譽

例如某人ID叫神經病 然後發言也瘋瘋癲癲的 今天回應說

"你真的是神經病" 這是針對虛擬ID的名稱跟行為的 所以未必告的成

或是有人的虛擬角色弄得跟變態一樣 這時候說他是變態

指的依然是那個虛擬身分而非真實的人

然後另外的重點就是 因為網路方面的東西是最近十年內才開始慢慢崛起的

所以法律上對於網路上的種種規定並不夠嚴謹 灰色地帶多

因此只要律師夠強 蒐集到的輔佐證據夠多 要告的成也不太容易

除非對方真的是白目到極點 完全針對某某人進行人身攻擊 甚至是現實中的騷擾
กิิิิิิิิิิิิิิิิิิิิ ก้้้้้้้้้้้้้้้้้้้้ ก็็็็็็็็็็็็็็็็็็็็
過期無效 wrote:
下面有一則網拍買方告賣方公然侮辱罪,兩者都是用代號,一審原告敗訴,二審逆轉原告勝訴此案例改判的因素關鍵在於"代號與真實世界身份的連結,是否能被辨識"

二審法官認定方法"真的很用心",基本對一般平民而言,這類案件很少會上訴到二審,非常有參考價值


我猜是以下這個案子,二審被告判罰幾千元.
不過原告與被告都是在拍賣網站上口角.


1、網際網路中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
真實身份隱私之尊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固然
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惟從
事網路拍賣之管理人員必然會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
分,且在拍賣網站進行交易之際,無論居於買家或賣家之
身分者,為順利進行交易(包括賣家出售商品、收取價金
,買家支付價金、購入商品),賣家於所屬網站中「關於
我」之連結內,通常會留下買家得與之聯絡之方式、匯款
帳戶名稱、匯款帳號等交易資料,甚且經由對個別網路使
用者寄信之方式,將賣家居住地址等個人資訊透露給買家
,以作為商品出貨後若買家欲退貨時之寄件地址,故賣家
之真實身份資訊即藉此透露予特定人(與之為交易者)知
悉;同理,買家亦在交易成功出貨之際,經由填寫收件人
地址、姓名、聯絡電話或匯款帳號等資料,而透露其身份
為特定人知悉,是以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
,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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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的判決很多, 以上的案例,如果各位去讀一下,被告真的用了不好的言詞,
二審法官可能看不過去, 但身為法官也不能自己創造或是擴大解釋法律,
他只能想法子找出可以適用法律的事實.

法官要判有罪的前提是:
被罵的網路代號一定要證明自己的網路代號與其真實身份得為不特定人所連結.

如果是在01,連網管也不知道網路代號後面的真實身份為何,二審法官也無法依同樣理由
判被告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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