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連坐處罰,小弟有些意見,基本上連坐處罰很少出現在法治高度發展的國家,先解釋一下,所謂法治高度發展的國家,最簡單的一個辨別方法,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教育體系完備,有向國外輸出法治教育的能力,例如最常見的美.英,日德等國,所以台灣應該沒有人跑去新加坡修法律學位的...
而台灣經過20-30年來的高度經濟發展,因應經濟環境的發展,法律研究的發展,也漸漸累積實力,向各大法律教育輸出國取經的,大有人在,因此,台灣基本上已可穩穩居於僅次於這些高度發展國家地位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引申出,連坐處罰,原則上是禁止的,例外方允許,尤其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更是嚴格原則禁止連坐處罰,這牽涉到原本存在刑法理論中的"行為與行為人主義",先簡略說明一下,所謂行為與行為人主義,就是法律所處罰的究竟是因為行為而被處罰,還是因為人本身而被處罰?如果是處罰人本身,那就跟行為無關,就有可能出現輕行為但重罰,重行為清罰的結果,也會出現生來犯人的結果;而處罰行為本身,就比較沒有這個問題,重行為重罰,輕行為輕罰,較符合一般人的期待...而這個概念因太重要,也漸漸被提升到憲法基本理論的層次...
因此,從上面可以再引申出,只要沒有從事行為,就絕對不會被罰的結果,不但符合一般人的期待,也符合諭令禁止的意義,這就是法律的確信力(反面解釋),也才能穩定社會,這也就是行為主義最為法治國家所接受的原因
因此,當一個人沒有喝酒駕車時,卻對其處罰酒駕的行為,基本上是不符合這個理論的,不僅讓很多人無法接受,也很難通過憲法的檢驗,只要有人被罰,聲請憲法解釋,這規定被宣告無效的機率很大
但,因為現代犯罪的多樣化,以及犯罪年齡.手法,情形等等與以往不同的大量出現,有時僅處罰行為人本身在社會觀念上並不符合社會正義.因此,法律學家嚐試從"責任"的部分,去規避上述的理論,而出現若某違法行為,雖非行為人所為,但從客觀上可歸責該非行為人的話,也同樣可以處罰,有時處罰甚至比行為人更為嚴重,最明顯的就是未成年人違法,處罰父母或監護人的規定...但這樣的推論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不然就會出現無止境的歸責,例如,陳進興會這麼壞,就是父母沒教好,老師沒教好而處罰父母,老師的錯誤...實不可不慎
因此,乘客是否應該處罰?個人認為,應審慎評估,畢竟,很多都是爸爸堅持開車,妻兒不得不從,老闆堅持開車,下屬不得不從,更常見的是,雖然酒醉駕車處罰極重,但尾牙老闆叫你喝.有多少人真的敢不喝的?因此,處罰乘客,除了往後可見一定有相當多的申訴,爭議出現外,個人認為,實用性真的不高...個人見解,政府不能把責任全往人民身上推,其實像六日直接派警察在各大餐廳,路口,強力取締的方法,成效不錯,但因為警察相關單位的怠惰,漸漸減少,且時間幾乎固定,讓某些"頑固份子"有機可趁,我就遇到過尾牙,老闆宣布,喝到八點半趕快回家,因為九點警察就出來站岡....
ljsakira wrote:
不准公賣局賣酒......(恕刪)
哈!我建議加上全民騎腳踏車(禁止開汽車與騎摩托車,遠距離行程搭公眾交通工具)
全民騎腳踏車的好處有
1.健身強身,全民大家身體好,無形中也節省健保資源
2.免花油錢,無油價上不上漲抱怨之問題,而且也環保,保證台灣都會的空氣將會連先進國家也比不上
3.腳踏車車禍,最嚴重頂多也是皮肉擦傷,要出人命的機會也不多,全民的生命安全有保障
4.停車位將不再是問題,大家也不用老為了停車糾紛問題老有人抱怨,而且腳踏車保養費超便宜
5.週休二日熱門景點或重大節日的塞車潮將可以幾乎不再發生
6.可以減少飆車歪風,因為最多只能飆腳踏車,看那些精力過剩的傢伙有本事飆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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