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不上道!同車乘客將被罰款...大大覺得勒?

昨天聽到一個同事
上完夜班回家....從公司到住家才5分鐘車程
卻被酒醉駕車的人撞到...車子油箱爆炸,慘死在車上

肇事的人一直到4小時後才清醒過來
卻不知道已經造成悲劇了

看了這則新聞,突然想起前一陣子在重慶北路開Focus撞死人的案件。
駕駛本身早已因為酒駕被吊銷執照,卻仍然再次醉酒開車撞人。
重點是當他去警局做完筆錄後,竟仍能交保駕車離去。
所以今天的法律應注意的重點不是逞罰無關的乘客,而是加強酒駕本身的刑責。
這件事如果在美國發生,保證那位駕駛在牢裡蹲一輩子出不來。
若說真的要處罰乘客的話,不如連在路上看到酒駕的路人也一起罰。
誰叫他們看到有人酒駕卻不勸導也不檢舉...
贊成!!

大客車除外, 如果你搭的是朋友親人的車子, 你會不知道他有沒有喝過酒嗎?

知道他喝酒了還讓他開車, 乘客同樣有蓄意謀殺以及製造公共危險的嫌疑

所以連坐是對的!!

這樣應該可以阻攔掉一半的宴會後酒駕肇事吧

另外一半那種蓄意要喝酒後飆車的是不會鳥這種條文的, 只有槍斃才能解決了吧!
erickpo wrote:
請問誰會在上客運前~問司機"你喝酒沒?"...(恕刪)

一知半解比完全不知危害更大.....
不求甚解,不了解狀況為什麼要去質疑批判?

三樓不是就已經有貼了嗎?
小豪 wrote:
只有計程車及大客車乘客、無行為能力、未滿十八歲及吐氣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五五毫克(已經太醉,無力制止酒駕行為人)等五種乘客不罰...(恕刪)

開宗明義第一個類別就是計程車與大客車,意思是這種營業用的車子,乘客沒辦法去掌握司機,因此不罰乘客,因此您所舉的什麼客運的例子基本上是完全不存在的。

一知半解就算了,為何不先去了解再來批判?
別人的回文也不看。
 
非常贊成 +1
這樣才可以阻攔掉許多的宴會後酒駕肇事~
另外建議發文大看清楚相關規定後再來發文吧!

以上
關於連坐處罰這個問題,小弟也在報紙上看到了,不過,因為國內各媒體的"素質"問題,有些媒體漏掉了關於計程車,大眾運輸工具除外的規定...
關於連坐處罰,小弟有些意見,基本上連坐處罰很少出現在法治高度發展的國家,先解釋一下,所謂法治高度發展的國家,最簡單的一個辨別方法,就是這個國家的法律教育體系完備,有向國外輸出法治教育的能力,例如最常見的美.英,日德等國,所以台灣應該沒有人跑去新加坡修法律學位的...
而台灣經過20-30年來的高度經濟發展,因應經濟環境的發展,法律研究的發展,也漸漸累積實力,向各大法律教育輸出國取經的,大有人在,因此,台灣基本上已可穩穩居於僅次於這些高度發展國家地位
說了這麼多,就是要引申出,連坐處罰,原則上是禁止的,例外方允許,尤其日本,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更是嚴格原則禁止連坐處罰,這牽涉到原本存在刑法理論中的"行為與行為人主義",先簡略說明一下,所謂行為與行為人主義,就是法律所處罰的究竟是因為行為而被處罰,還是因為人本身而被處罰?如果是處罰人本身,那就跟行為無關,就有可能出現輕行為但重罰,重行為清罰的結果,也會出現生來犯人的結果;而處罰行為本身,就比較沒有這個問題,重行為重罰,輕行為輕罰,較符合一般人的期待...而這個概念因太重要,也漸漸被提升到憲法基本理論的層次...
因此,從上面可以再引申出,只要沒有從事行為,就絕對不會被罰的結果,不但符合一般人的期待,也符合諭令禁止的意義,這就是法律的確信力(反面解釋),也才能穩定社會,這也就是行為主義最為法治國家所接受的原因
因此,當一個人沒有喝酒駕車時,卻對其處罰酒駕的行為,基本上是不符合這個理論的,不僅讓很多人無法接受,也很難通過憲法的檢驗,只要有人被罰,聲請憲法解釋,這規定被宣告無效的機率很大
但,因為現代犯罪的多樣化,以及犯罪年齡.手法,情形等等與以往不同的大量出現,有時僅處罰行為人本身在社會觀念上並不符合社會正義.因此,法律學家嚐試從"責任"的部分,去規避上述的理論,而出現若某違法行為,雖非行為人所為,但從客觀上可歸責該非行為人的話,也同樣可以處罰,有時處罰甚至比行為人更為嚴重,最明顯的就是未成年人違法,處罰父母或監護人的規定...但這樣的推論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不然就會出現無止境的歸責,例如,陳進興會這麼壞,就是父母沒教好,老師沒教好而處罰父母,老師的錯誤...實不可不慎
因此,乘客是否應該處罰?個人認為,應審慎評估,畢竟,很多都是爸爸堅持開車,妻兒不得不從,老闆堅持開車,下屬不得不從,更常見的是,雖然酒醉駕車處罰極重,但尾牙老闆叫你喝.有多少人真的敢不喝的?因此,處罰乘客,除了往後可見一定有相當多的申訴,爭議出現外,個人認為,實用性真的不高...個人見解,政府不能把責任全往人民身上推,其實像六日直接派警察在各大餐廳,路口,強力取締的方法,成效不錯,但因為警察相關單位的怠惰,漸漸減少,且時間幾乎固定,讓某些"頑固份子"有機可趁,我就遇到過尾牙,老闆宣布,喝到八點半趕快回家,因為九點警察就出來站岡....



1.個人認為重點應該放在酒駕的駕駛人要重罰,而且不得易科罰金,一律坐牢服刑,最好有鞭刑,刑責最重可視同殺人罪,而且不但要終身吊銷執照還要沒收車子
2.乘客需連坐處法立意也不錯,我也贊成,但是別忘了懲戒的加重主軸要放在酒駕的駕駛上,至於這法條的實用性可能還要再評估

其實我真的覺得罰金就算罰得再重還是有人不鳥啦,直接實施鞭刑我想更有效力
我就聽過有人酒駕已經被開單好幾次了,罰單也沒去繳,吊銷駕照又如何,他老兄照開不誤
像這種頑劣份子,罰他錢扣他駕照又如何,乾脆直接沒收凶器=車子,順道把抓去他鞭幾下
光頭媽咪 wrote:
政府常常會做些很奇怪規定,限制良民,而今天政府官員出事情時,被抓到酒駕時警員敢抓嗎?還是當沒看到,政府總是做些無聊沒營養事情


當你的親人朋友被酒駕的人載到撞電線竿的時候,你就會說相反的話了..
單純的民生法律問題,無須硬扯上政治..
Nothing
不准公賣局賣酒...不准進口.....就不會有這些問題了...
ljsakira wrote:
不准公賣局賣酒......(恕刪)


哈!我建議加上全民騎腳踏車(禁止開汽車與騎摩托車,遠距離行程搭公眾交通工具)

全民騎腳踏車的好處有
1.健身強身,全民大家身體好,無形中也節省健保資源
2.免花油錢,無油價上不上漲抱怨之問題,而且也環保,保證台灣都會的空氣將會連先進國家也比不上
3.腳踏車車禍,最嚴重頂多也是皮肉擦傷,要出人命的機會也不多,全民的生命安全有保障
4.停車位將不再是問題,大家也不用老為了停車糾紛問題老有人抱怨,而且腳踏車保養費超便宜
5.週休二日熱門景點或重大節日的塞車潮將可以幾乎不再發生
6.可以減少飆車歪風,因為最多只能飆腳踏車,看那些精力過剩的傢伙有本事飆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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