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uits0800 wrote:
我不懂法律,但我感覺的出來,立委諸公
要飭奪人民公權(自由)的時候,非常謹慎。...(恕刪)
你也可以說這是刑法的謙抑精神,不能胡亂入人於罪,把不該當的罪責扣到對象身上‧‧‧
不過我贊成酒駕重罰,總覺得現行法律太低估酒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罪行嚴重性和刑罰不對等。
同樣以公共危險來看,過失放火燒有人住的房子要判七年到無期徒刑(刑176+刑173),水淹要判五年到無期徒刑(刑178),難道故意操作高動能物體(高速高質量的汽車)在人車隨處出沒的路上亂竄,其嚴重性低於過失放火燒有人住的房子(刑185-3)?連妨礙交通導致用路人危險都罰得比酒駕還重(刑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