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顏 wrote:考選部給答案是雙方均不成立犯罪 法條都在玩文字地獄這考選部教我們滿16歲就可以吃唷 你馬幫幫忙如果你吃了,萬一被告後坐牢考選部要替你坐牢嗎?或是國賠給你?其實十八歲就很嫩了,十六歲的也吃的下去?
faceless18 wrote:16歲以上就可以啦我...(恕刪) 不對 我認識的律師說打過官司男以成年 女16 女方告男方 男方勝訴因為證據就是女方有即時通提及做那件事之類的!所以其實女方自願.....爸爸一發現就提告!而女方不敢跟爸爸說是自願的然後 最後男方贏很像是這樣..........
GSX-R1 wrote:16?有請隕石跟餅乾出面解答 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和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時,為告訴乃論。這些上面都有大大提到了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我個人的了解,兩小無猜條款的要求是「『被告』的那方未滿18歲,則在兩情相悅的情況下可以免責(但另一方仍至少須滿16)」。簡言之,男女雙方都要是未滿18才可以。若一方是18歲、而另一方是16歲,那即使兩情相悅,18歲的那一方依然是違法的。若一方是16歲、而另一方也是16,在兩情相悅下、「雙方」都可以免責。註:性交易並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