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Co wrote:所以...假設我去相...(恕刪) 你去相機專賣店 他會陳列...但是如果你在網路上的賣家看一看 約她出來面交他直接給你一個包好的盒子 你回家才拆開從頭到尾沒看到實物XD而且你說的相機店是實體的店面:D 不是合用在這方面
艾德華仔 wrote:鑑賞期非試用期 所以說這就是台灣的亂象與亂源很多人動不動就依照自己的解釋來解讀所有的事對自己有利的就擴大解讀對自己不利的就縮水解讀然後就要去告對方,不然就是大吵大鬧因此才會有人說..這些人要回去重讀中文的正確解讀鑑賞..鑑定加玩賞?上班前3個月是試用期..但也是要給錢吧有的是試用期7天..試用不過不予任用也不用給任何薪資?
台灣越來越多缺德鬼,濫用法律,鑽漏洞之前電腦版有人說要買一台奇美LED液晶螢幕,他已先說明其美保固他不喜歡,但是為了看那台螢幕的表現如何就先刷下去了,等到時候試用幾天後再退就好了,很明顯就是要濫用法律規定.....台灣小雖小,但是喜歡鑽漏洞貪小便宜的卻很多,一條好的法律在台灣就是會這樣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