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jerry3410 wrote:
我是Jerry
原討論串因為已經時間比較久
文章已設為唯讀狀態
故暫時在此更新
原討論串(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

本來我在今年2月一審判決無罪時
就想要上來履行當初的承諾
跟大家報告對抗廠商的官司過程

沒想到廠商在一審判決輸了以後
用了一個很扯的理由提起上訴 (理由後補)
等於是整個事件又進入司法程序

為了不讓廠商又有理由可以在法院裡模糊焦點借題發揮
(例如說我在網路上煽動網友情緒 抹黑廠商..等等)
所以2月份的時候
我沒有在網路上發言更新現況

昨天二審定讞了
跟一審一樣都是判決無罪

想起官司過程中的手足無措 甚至到幾乎懷疑天理
恍如做了一場社會險惡的惡夢
感謝老天爺跟法官終於還我公道了!
也非常謝謝01上可愛的網友
給我這一路許多 實質的以及精神上的支持


偵查庭.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的心酸血淚
因為還要上班沒辦法好好po文
之後再慢慢補給大家
謝謝你們


Jerry



--------------------------8/18同步更新於第84樓-----------------------
感謝大家的關心,
原來我也以為一審判決後
烏龍事件就可以告一段落 回歸正常生活了
畢竟常跑法院是很累人的



如果大家還記得當初檢察官起訴我的內容的話
偵查庭是以"未經查證,逕自發佈喝到螞蟻汽水情事 而有妨礙名譽之嫌"來起訴我
是要消費者查證什麼呢?
查證汽水品牌是維大力還是維大刀嗎?
還是要查證螞蟻是什麼品種呢?
花了10多元支持你們的產品買汽水
還要包山包海去幫你檢查生產線或運輸線品管甚至員工的品行嗎?<補充增文>

(此起訴內容,許多法界朋友以及律師都認為理由很怪
偵察庭開了那麼久.拖了那麼長.卻給一個很薄弱粗糙的起訴理由
(但這又是一段不堪回首 令人心力交瘁的回憶了)

後來到了一審法庭
法官是一個年輕的女法官
理路清晰 而且非常親切
傳喚了證人 調查完所有證據後
很明白的告訴廠商
食品公安攸關社會民眾健康 為可受公評之事
被告上網敘述本身所見所聞 並為適當之評論
無妨礙名譽的問題

(此間法官有說 要我們和解好了
但是廠商堅持和解的條件是 要我在自由 聯合 中時 三大報頭版
連續3天刊登道歉啟事 才要與我和解)
我當然不能接受

因為刑事案件是公訴
在法院審理時 會有一個檢察官為公訴人
角色像是幫告訴人那一方辯護 讓被告入罪

但我覺得一審的檢察官 也很客氣
在檢視所有證據後
發現沒有任何造假的動機 理由 跟方法的可能性之後
對我態度也很溫和
反倒是在法庭上直接跟記者互相槓上了 ><

在法官問雙方對於量刑有什麼意見時
維大力的律師說..希望從重量刑
檢察官說...依法判決

(我的律師說 這檢察官對我態度超好的
應該是有認真的去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

今年二月底 一審判決出爐
是無罪判決
當時我的律師說跟我講
她看到判決書的篇幅時嚇了一跳
超完整洋洋灑灑的有13頁
這在妨礙名譽這種小案子不算多見
律師說這法官很用心在寫判決
她感覺這個法官很幫我
因為他把維大力提出來的每一個理由以及事證一一駁回
明確寫在判決書上
這樣廠商就沒有什麼理由可以上訴了

沒想到今年3月中
收到了法院的上訴通知書
維大力用了一個很扯的理由提起上訴
廠商說
如果汽水罐裡面有那團異物螞蟻窩在裡面的話
汽水罐會膨脹變形
但是因為該汽水罐沒有膨脹變形
所以是我把螞蟻異物塞進去的

我的媽呀~ 這是什麼邏輯呀
這廠商完全就是硬要栽贓倒楣喝到這一罐汽水的消費者
對自己的生產流程超有信心
沒有任何的反省之意就對了

上訴書如下




得知對方再提上訴真的令我沮喪
後來律師幫我看了一下上訴書
她說
這檢察官感覺也不想上訴耶
但是因為廠商的要求
所以只好幫他們提起上訴

仔細看裡面的內容
檢察官的意思是:
判決2月29下來了
而我現在還沒收到判決書正本(當時是3月13日)
但是因為告訴人附理由提起上訴
我就幫他們提上訴了

檢察官並把告訴人上訴的理由敘述如下....
以下就是那個很扯的理由

2審準備庭時維大力要求去函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
要問食工所會不會膨罐的問題

因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為食品業出資設立機構
跟告訴人方有業務上的往來
我們當時很擔心食工所的意見會有立場不公的問題

後來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回函
1.正常汽水製造過程不會產生螞蟻以及蟻窩等異物 (正常當然不會產生.這是良率的問題啊)
2.不會膨罐 (呀呼~~ 作證果然不能亂講話吧)

食工所直接否定了廠商的抹黑推論
所以廠商在二審只好重提舊論且胡亂指控
例如懸賞1000萬抓螞蟻都沒抓到,所以產品不會有問題
或是 被告應該是用針筒把異物螞蟻打進去汽水裡..


儌天之幸
高等法院明鏡高懸
感謝法官明察秋毫
駁回了對方的上訴
繼續維持無罪判決
確認我的清白
並讓廠商認清我的所有發言皆屬事實
至於他們能不能正視 反省
就是他們的課題了

經歷了這些
我才知道進出法院打官司實在是令人心力交疲的
尤其在偵查庭的委屈待遇 更是一言難盡
(這些過程一些網友也略知一二)

總之
再次感謝所有幫助過 鼓勵過我的人
因為有你們
卑微的正義才能獲得這最終的勝利

Jerry

---------------------------------------------------------
(110樓補充)關於誣告的問題


恭喜Jerry!
一直看"我的文章"那棟螞蟻樓一直沒更新
原來是新蓋大樓了

這種爛廠商(別說我毀壞名譽啊... 名譽評價是自己掙來的)
請他示範用針筒把螞蟻窩打進去看看.... 什麼鬼啊
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誹謗罪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一經二審判決即告確定,而不得上訴第三審
所以本件訴訟在二審當庭宣告判決主文時就確定了!!!


.....我們家冰箱的碳酸飲料都放大瓶裝的可口可樂和維大力
這會讓我好猶豫,因為從小就喜歡維大力的味道,維他露P我還喝不習慣咧
應該好好想想為了健康起見,乾脆都戒掉含糖飲料好了~~
cigs wrote:
這場官司的定讞,當然更證明了消費者不用負舉證責任。但在沒有明確的理由支持下,把自已主觀意見po出來,只推論一種理由而惹惱對方,進而提告,這又何苦呢? 何不在瞭解所有的可能原因後再po可能原因也不遲啊。

...(恕刪)


消費者遇到有問題的產品, 本來就不用負舉證責任, 這是常識你不曉得嗎?

無過失責任是什麼你不曉得嗎?

你要消費者負舉證責任, 要有明確理由支持, 甚至還要消費者在瞭解所有的可能原因後再說話,
你乾脆說讓消費者先去攻讀幾個相關博士學位, 取得國家級研究經費, 加上拜柯南或金田一為師, 畢生致力於研究出為何維大力飲料裡出現了螞蟻, 這樣夠精確了吧...

cigs wrote:
消費者不用負舉證責任是沒錯,但消費者當時相信業者對自家產線的說明嗎?不要忘了廠商當時有邀請消費者至產線參訪卻遭拒。
這讓我想到這個問題:在消費者無須舉證又不信任業者的情況下,要由誰來證明可能是生產過程中...的核心問題呢?

所以這場官司只能證明被告無法構成對原告的妨害名譽罪,但廠商的產線在當到底有沒有出問題也無解,只能在廠商的態度上打轉。


你這不打自己臉, 你都知道消費者不用負舉證責任是沒錯, 卻又對消費者有那麼多的要求?
更糟的是你又開始跳痛, 話鋒一轉轉到了消費者對業者的信任?
我的天啊, 你的思維跟那個維大力經理根本一樣嘛! 不斷想方設法把責任外推, 自以為完美不容他人質疑.
業者咬定了消費者是賊, 卻要消費者相信業者, 人有沒有這麼..圈圈叉叉.
就算消費者相信業者, 飲料裡的螞蟻就會不見, 還是會跟你說它從那裡來的是那裡人?
肉眼看不見的就不存在?
拒絕參觀產線也是剛好而已, 根本牛頭不對馬嘴啊, 消費者今天要廠商對自己產品瑕疵負責, 不是要來看你產線有多好多棒, 就算消費者有幸看到了一個世界唯一的百分百保證不出問題的產線, 螞蟻還是在啊!
業者或是你把問題縮小在生產過程, 本身就無知荒繆, 一個幹了這麼久的大企業, 難道不曉得你家的產品從生產出貨零售甚至交到消費者手中之後, 你都必須負責嗎? 這不只是企業的責任與道義, 也是法律所明定.

今天這個廠商不思敬重消費者, 不思檢討改進自己的作業, 不思查找出真正的原因, 只一心想把消費者打成"居心叵測"的壞人.
結果呢? 廠商根本證明不了消費者是壞人, 甚至提出的證明還十分荒誕, 平白用官司搞了人家一兩年,
誰壞啊?


cigs wrote:
這個事件不會讓我選擇拒買該廠商的產品,到現在我也還沒發現有第二罐螞蟻汽水的踪跡。至於有沒有因為消費者發現而自行丟棄我無法得知,但在之前懸賞一千萬和到現在的媒體資訊中是還沒有的。

至於半斤八兩的態度問題,也就見仁見智囉...俗話說:一個巴掌是拍不響的。

這個事件在司法的定讞判決後,最終還是會回到市場走向的。事件總會隨著時間而落幕,個人對本樓的留言也到此為止,這不是找臺階下,而是該說的都已經說了,再討論下去也不會有交集。至本棟大樓會有多大的影響力來憾動市場,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除了市場走向, 還有天地良心的,
很多人都用維大力來拜拜, 好兄弟都會看在眼裡的,
說不定那一千萬會有好兄弟要人燒給他

我只記得, 從國小到研究所, 每次只要有啥督察還是貴賓來

就會被逼迫開始大掃除, 然後把一堆東西藏起來

參觀?都不知道那些貴賓到底是要參觀甚麼...

扯遠了~~只是要蓋蓋樓而已
cigs wrote:
這個事件不會讓我選擇拒買該廠商的產品,到現在我也還沒發現有第二罐螞蟻汽水的踪跡。至於有沒有因為消費者發現而自行丟棄我無法得知,但在之前懸賞一千萬和到現在的媒體資訊中是還沒有的。

至於半斤八兩的態度問題,也就見仁見智囉...俗話說:一個巴掌是拍不響的。

這個事件在司法的定讞判決後,最終還是會回到市場走向的。事件總會隨著時間而落幕,個人對本樓的留言也到此為止,這不是找臺階下,而是該說的都已經說了,再討論下去也不會有交集。至本棟大樓會有多大的影響力來憾動市場,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一個巴掌是拍不響怎麼沒見你對大力說,阿不知道聯絡方式嗎,快去GOOGLE一下

確實很多網友都說不會考慮此產品包含我在內,『但是這棟樓沒有一位說不買的網友比你還積極,你倒是不斷強調你不會拒買』,真的好積極XDD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你積極的態度,我突然嘴角上揚了哈哈哈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
確實很多網友都說不會考慮此產品包含我在內,『但是這棟樓沒有一位說不買的網友比你還積極,你不斷強調你不會拒買』,真的好積極XDD

可能親友在南亞工作
Andyleeeye wrote:
因為從小就喜歡維大力的味道,維他露P我還喝不習慣咧

可以試試日本三得利的元氣C(黑松代工)
我覺得比維大力 維他露P都還好喝(有加蜂王漿精華的關係吧)

雖然單價比較貴
但超商偶有買一送一

頂一下此篇
我拒買維大力以及南亞食品相關產品

郭采潔 wrote:
可能親友在南亞工作...(恕刪)


也不能因為我的留言到此為止就胡亂瞎猜呀...
再推一下。

我也是"自從看到廠商那種面對客戶的處理方式,就把這家列為拒絕往來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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