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請勿口水戰,違規一律停權處理)

kingbee wrote:
真的看不出那位 搞飛機先生專利在哪

拍拍照 就是專利的畫

那些鳥兒們的照片
我能代表鳥兒來討錢嗎~~~

著作專利是用在 "著作"吧
或是獨特性 是別人學不來的

但一些生態照片若沒有先宣告其專利 或 個人所有時
只能去跟誤用者談判吧
不然專利也要註冊阿
那些照片有去註冊專利嗎

樓主的親身經歷應該是「著作權」爭議,不是「專利權」爭議,雖然兩者都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中,但是兩者還是有差異的。
專利確實是該申請的,著作卻是作品完成的剎那,創作者就擁有著作權了。很多人都想要代表鳥兒討錢,我的看法是,只要有人能拿到鳥兒在自願的情況下而簽的委託授權文件,應該是能代表鳥兒討錢的。

changhan wrote:
1.如果使用試用版的軟體完成作品,再發佈或公開是否也算侵佔智慧財產權?
2.如果將圖片合成,例如用王建民的身體貼上自己的頭,然後放在網路(頁)上是否也算侵權?

第一點,要看完成的作品是誰的著作,是原創作者自己的,用試用版軟體創作,發布或公開自己的作品有何不可?重點不在於「試用版軟體」,關鍵在於「散佈或公開之著作」的著作權屬誰?
第二點,如果是自己在王建民同意下,拍了王建民的照片,然後換上自己的頭,這個可能有侵害王建民肖像權的問題。如果是拿他人在王建民同意下拍王建民的照片,而他人把這張照片拿來移花接木一番,不僅可能有肖像權的問題,還有著作權的問題。

hoba wrote:
我只是覺得,一開始只是件小事,若樓主有先跟對方要求,會在網路上放圖的人
你跟他要個授權轉貼會很困難嗎?

兩位大大可別吵起來了,如果有看樓主一開始說的,樓主會用到陳先生的照片,是因為樓主朋友轉寄的電子郵件中的附帶檔案,所以我也才於前面說,轉寄電子郵件其實也應該要注意到侵權的問題。
hoba wrote:
我只是覺得,一開始只是件小事,若樓主有先跟對方要求,會在網路上放圖的人
你跟他要個授權轉貼會很困難嗎?
再者,就算不肯授權轉貼,用連結點選的方式,這樣子也不構成侵權不是?
(東西就放在那裡,你要看,自己去點就是)
而是一種直接取用的手段,這點,個人深深以為不妥

至於在網路上作人身攻擊就更不用說了,這是可大可小的事
若是說這樣講也不行,那隨便你說好了


我只是覺得,你確定你有看完文章嗎?
版主有說他不知道照片是誰的,因為是由朋友的轉寄信件中取得
你不知道作者是誰,你要個授權轉貼會很很簡單嗎?

文章人家打的整整齊齊、費心費力、好意分享
不看就算了,不要什麼都沒看就來直接批判,這點,個人深深以為不妥
Just play. Have fun. Enjoy the game.
似乎蠻多人都沒有上法院打官司的經驗,
因而一面倒,
分享幾點觀念好了:

1.
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就是錯,
勝訴代表的只是你打贏了這場官司,
不因此代表你是對的,
法院論的是勝敗,
不見得是對錯。

2.
不應以求償金額來論斷告訴人,
因為即使法官判告訴人勝訴,
求償金額絕對會被法官大打折扣,
所以求償追高通常是基本主張並無不當。


我們應重視原創精神和尊重智慧財產權,
若遭侵權也秉持寬厚處理原則,
大家就以謹言慎行,待人厚道共勉之。

我是最先建議不公佈姓名的(在前一天清晨)
可一天過了,結果就在這兒吵出一大篇來
如單純只想經驗分享,改以陳先生,柳所長來代替也行啊
想知道姓名 PM 問一下也可以嘛
讓人感覺是有一些報復的心態 (對不起,說的有點白)

現在可好了,有一個人的真實姓名公開在版上
供人咒罵、唾棄…討論區規則10.似乎沒發揮應有功用
另一位警官也被說到「引導式…」(當警察的應該很忌諱吧)

在下是不清楚法律在網路上的公然侮辱是怎麼界定的

不過論壇上白紙黑字,要是陳先生用抓圖方式…每個
對他有批評的他都抓下來舉證的話
(除非陳先生及他的朋友剛好沒有這兒的帳號)

如果要是當事人真的很「盧」怎麼辦?
又剛好這涉及公然侮辱怎麼辦?
眾網友不就相約去嘉義做筆錄?

一賠二十(去嘉義的車馬費),陳先生都算賺到了。
MARCO wrote:
我們應重視原創精神和尊重智慧財產權,
若遭侵權也秉持寬厚處理原則,
大家就以謹言慎行,待人厚道共勉之。
...(恕刪)


不能贊同您的說法更多了^^

說的真的很好!

像林先生一年打這麼多所謂侵權官司,個人猜想,他在網路上搜尋那些誤用他的作品的時間,

恐怕比他去拍生態的時間還長吧
這種東西是不是該找水果日報或XXBS報一下 = =+
真是的...那位開口閉口就是著作權的H先生

你電腦幾套軟體是正版的?



這樣大放厥詞都不會臉紅喔

hoba wrote:
好,我來入坐一下好了
請你對大放厥詞的部份放馬過來如何?

我只是覺得,一開始只是件小事,若樓主有先跟對方要求,會在網路上放圖的人
你跟他要個授權轉貼會很困難嗎?
再者,就算不肯授權轉貼,用連結點選的方式,這樣子也不構成侵權不是?
(東西就放在那裡,你要看,自己去點就是)
而是一種直接取用的手段,這點,個人深深以為不妥

至於在網路上作人身攻擊就更不用說了,這是可大可小的事
若是說這樣講也不行,那隨便你說好了


好!!!,那我來當第一個來告訴您好了~

1.你真的有把第一頁的本文看完嗎??????都說了開版人有說他不知道照片是誰的,因為是由朋友的轉寄信件中拿到這種資料,因此你不知道作者是誰,你要個授權轉貼幾乎不可能阿~

2.開版人都已經花了一堆心力來打該文章,你不看就算了,不要什麼都沒看就來直接批判,這點,就非常可議了~
ue0705 wrote:
1. 首先提醒大家著...(恕刪)

[接者柳所長就問我是不是有贊助 Mobile01,我當場愣了一下,沒錯!我是 VIP會員,因為大家都知道 Mobile01 經營困難,所以本著回饋的心情,贊助一年 365 元。

貼文章是分享心得,並無任何營利可圖,贊助一年 365 元這更是回饋的心情,希望 Mobile01 能夠經營下去呀,結果被柳所長這麼一問,似乎都不是這麼回事了。]

贊助 會費 捐款 以後該用什麼名辭

收善款的老老阿媽 說救人的醫院 要維持下去........

站長 我要繼續繳善款給 Mobile01 要維持下去

樓主即各位大大 你們的經驗 學習很多 加油
大家的討論非常熱烈,
不論是法律層面或非法律層面,
個人有小小的感想:

法律是用來規範人類社會的最後一道手段,
尤其是刑法,
刑法通常會被視為制裁不法行為的最後方法,
所以一定是不得不然才會使用刑罰,
(在此所指的刑罰,包括中華民國刑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刑罰的相關條文),
例如車禍擦撞,在沒有人受傷的情況之下,
就是刑法不處罰的過失毀損行為,
雖然刑法不處罰,
但是當事人還是可以依民法規定請求賠償...
本件樓主的行為,
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
所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只要對方沒有提「再議」,
這個案子就會確定,
但在民事上,
對方到底可不可以向樓主求償,
可能還要交由民事庭法官決定,
所以有些事情是對、是錯,
在民事與刑事的角度來看,
都會有不同的認定,
當然上面有也朋友說的很好,
法院的判決,
並不一定代表對錯...

在社會如此進步的現在,
法律其實是跟著很多新科技、新發明後面跑,
而且是望塵莫及,
(我想法官、檢察官應該多上01,可以補充新知識...)
尤其是網路的普及,
造成著作權、言論自由的問題與以前大不相同,
實務上也在透過許多新興的案例累積法律見解,
但不變的是,
不具犯罪故意,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
依然不會被當成犯罪來評價。

大家在討論時所出現的不同觀點,
希望大家都能互相尊重,
因為不同觀點的交互激盪,
才能產生有意義的結論,
不是說:「真理是愈辯愈明」嗎?
如果大家使上了意氣,
那可能就讓討論的功能大大喪失了...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4)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