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ko2018 wrote:請問:員工發票打了公司統編,但後來沒向公司請這筆款。但如果發票中奬了,獎金歸員工還是歸公司? 財政部解釋,只要編配統一編號的扣繳單位是人民團體、私立機構或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等,就算發票打了統編,中獎還是可以領獎。所以樓主的答案是,即使可以領獎也是"公司"的。
公司用品開支就是公司的,個人用工具可以算自己的,但為什麼個人的東西卻要打統編?員工是不是在盤算著,晚一點繳出去,對中發票就自己留著,沒中獎就拿去扣抵??要不就下個規定,有打統編的一律在幾號前都交給會計,不要讓員工有這種僥倖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