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到週五 請一天假要扣三天錢

請問你請的是特休假嗎?勞基法規定滿一年有七天假,
若是特休假請完了,理論上公司可以不准假,
你硬要請就算曠工,開除都可以,
要是請特休假還扣你錢,我覺得應該可以去告公司.
samchung- wrote:
我們請假是扣:月薪 x (當月請假天數/當月不含休假的總工作天數)
這樣是否也等於是六、日不計薪水?


呃,在我的認知中,應該要分『計時』或『全職』這兩種吧?

假設一個月30天,工作天數為22天,每天8小時,月薪30,000的員工,請『事假』1天。

本月實領薪資:
計時:30,000 * 21 / 22 = 28,636
全職:30,000 * 29 / 30 = 29,000

也就是說,全職員工的話,六、日也應該有算薪水的。

所以,如樓主所言,如果是全職的話,應該沒有所謂『六、日』不發薪水的道理在的。
那依照這個邏輯,是不是颱風天那樣的放假(假設公司有放假),那該週六、日也不算薪水了。
katsumi wrote:
本月實領薪資:
計時:30,000 * 21 / 22 = 28,636
全職:30,000 * 29 / 30 = 29,000


如果以上述描述計薪,應該是成立的。不論是全職或是計時,其權益並未受損。

mtsui wrote:
比方說,月薪4萬,請一天假, 當月總工作工為22日(30-2x4)日
那麼扣的薪資就是
40,000x (1/22)=1818.
而非
40000x(1/30)=1333.


如果是以第一個公式計算,且會產生下列問題:
一、退工退休金計算
二、平均工資
三、加班費計算
四、日期的計算,並非每個都實際工作天均為二十二天,該算法會有相當大的爭議。

印象中,計算工資大部份都以年365天,或月30天來計算

第一個公式會造成整個薪資結構的改變,應該不能這能這計算。
可能要在查一下相關的解釋文。

如果計算公式對勞工有利,通常勞工局是不會說什麼的;反之,如果公式太過誇張,是可以請勞工局介入。

還有,如果颱風天政府人事行政局公告停止上班,公司於颱風天當日,是可以不給薪的。
姬姬貓 wrote:
據說是依勞基法的規定
1-5 若有一天請假
則當週的六和日是不發薪水的

隨便講講,真的有的話你可以請你們人事或是老板舉出是哪一條。

FOOL-GARDEN wrote:
我上次打電話去問一些事
給了一些制式的回答
然後他都跟我說是違法了

同樣的道理,不要以為在勞工局或是勞委會上班的人就懂,很多接電話的也是以照自己以為的去跟你講,正確的作法是,如果電話中的人員回答說違法,要請他明確的指出違反什麼法的哪一條。

sgconduty wrote:
請問你請的是特休假嗎...(恕刪)

錯,不要以為勞工這麼弱勢,資方也沒有那麼強勢,只要你提的出理由,他就沒有辦法把你記曠職。請神容易送神難,只要進的了一家公司,他想開除你沒那麼容易。再教大家一點,請假要有技巧,假別寫事假,原因寫私事,如果你們公司有全勤獎金的話,一定會被扣,怎麼扣法沒有明文規定,就看公司有沒有良心。但是如果你寫的原因是帶小孩打針、看醫生等,就變成家庭照顧假,依事假處理,但是不得扣全勤獎金(兩性平等法明文規定),女性生理假同上。

katsumi wrote:
呃,在我的認知中,應該要分『計時』或『全職』這兩種吧?

時薪制人員,現在的規定只要沒有上班就沒有錢,因為最低工資的調整,現在時薪調整到95元/小時,伴隨而來的就是有上班就照時間算,沒上班的天數就沒有$$。



mtsui wrote:
比方說,月薪4萬,請一天假, 當月總工作工為22日(30-2x4)日
那麼扣的薪資就是
40,000x (1/22)=1818.
而非
40000x(1/30)=1333.

這是公司在凹你,正式員工所有的計算絕對沒有什麼以工作日計算的,要這樣算的話,加班費的計算是不是用同樣的算法??是的話就算了,因為照這種算法,加班費一定補的回來。
mtsui wrote:
不知道您請的假是年休...
比方說,月薪4萬,請一天假, 當月總工作工為22日(30-2x4)日
那麼扣的薪資就是
40,000x (1/22)=1818.
而非
40000x(1/30)=1333.
(恕刪)


扣就挑多的扣

補就挑少的補

我懷疑這些人事是不是都修過最佳化設計~
Wesco Jobmaster+Evisu No.2+Horsehide A-2+Rolex Sea Dweller+Impreza WRX gda
這種老闆認為這樣就可以多賺一點,那就也讓他多賠一點吧,公司很多員工都是因此帶著不滿離職,然後就去檢舉公司使用非授權軟體,最近有一家朋友的公司,也是老闆裁了一批人,不到一個月,就被檢舉了,結果買了百來萬多的軟體授權.
一般全職員工的例假日(如週六週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等)、特別休假(一般說的年休假),勞基法規定雇主都要給予薪資,也就是說員工的月薪理應包含了這些假日的薪水,所以計算員工的日薪時應該除以30天,時薪應該除以240(30*8, 假設一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只算工作日的話,倒是要請教雇主那些假該給的薪資給到哪去了?

請事假就應該只扣當日未出勤之薪資,沒有道理說連該週六日的薪資也懲罰性地扣除。怎麼看這麼做都違法了。


對了,還有~
rossipan wrote:
大概把勞工局都當養老單位了!

第三十條(每日、每週之工作時數)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得將其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仍以四十八小時為度。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恕刪)


這是舊的條文哦~ 勞基法第30條在91年已經修正過了,目前的工時規定是兩週八十四小時哦!

勞基法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Mitsi wrote:
一般全職員工的例假日(如週六週日)、休假日(國定假日等)、特別休假(一般說的年休假),勞基法規定雇主都要給予薪資,也就是說員工的月薪理應包含了這些假日的薪水,所以計算員工的日薪時應該除以30天,時薪應該除以240(30*8, 假設一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只算工作日的話,倒是要請教雇主那些假該給的薪資給到哪去了?


感謝各位大大,小弟又長知識了 (或者這該是常識? )
下次若再遇到請假 or 颱風假不支薪時,小弟會特別注意公司是否有多扣薪水

對了,請問大大這是勞基法的哪一條?
或是哪裡可以找到關於這部份的法律條文?
小弟上網找半天都找不到...
以後若要跟公司據理力爭好歹也要有理...總不能說是從 Mobile01 看到的...

補充:在網路上找到了這個網址 扣假、扣薪陷阱多 裡面有講到這個

扣薪標準,除以30日而非20日
例如,一個月請3天事假或病假,單日扣薪標準究竟以30天或20天為換算基礎,也經常在各種勞資爭議中出現。 

在勞基法第39條「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的原則下,由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雇主仍應給付薪資,因此如果是採「月薪制」的公司,請事假或病假的扣薪基礎,應以月薪除以30日為計算,而非除以20日為標準。 
heartwind wrote:
我那家公司也是......(恕刪)

不只小公司啦,大公司也會這樣...

之前在某大製鞋業工作,只要請星期五、星期一,就會被多扣星期六、日的錢@@...

像過年的時候,有的公司連放八天,不過我們就是不給連放,到第五天還是第六天,一定要去上個半天班,老闆才會爽,不來可以,連扣八天...@@

這個才叫扣吧...
在我的感覺資方才是弱勢
如果說以月30天來說
請了10天假
那還是得支付20天的薪水嗎
正常工時22天都請假快一半了
還是得支付超過他工時的薪水

如果說因為他請假時間太久要開除
這下又得加付遣散費
然後被遺散的還可以去領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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