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澤bobodndn wrote:板橋文化路?那裡有地下道吧...怎麼........ 婆婆目測應該有75歲以上了 地下道下的去應該上不來如果我沒有誤會你的意思的話拜託給點同理心.....不然你就期望自己永遠不會老如果我誤會了 那我跟你道歉
briyen wrote:永澤bobodndn wrote:板橋文化路?那裡有地下道吧...怎麼........----------------------------------------------------婆婆目測應該有75歲以上了 地下道下的去應該上不來如果我沒有誤會你的意思的話拜託給點同理心.....不然你就期望自己永遠不會老如果我誤會了 那我跟你道歉 誤會我沒關係~只是這年頭大家都是這樣~說說一番話在說一句~如果誤會了~跟你道個歉...請注意自己文筆~換個角度想想~也許會讓日後無意間比較不會得罪人~
briyen wrote:當然誤會你是我的不對...(恕刪) 所以...又是"情>理>法"的劇本安排嚕!?這條路上班馬線很多~但這一路口就是不適合!因為這一路口上車流量一多起來~是會塞很大~搶黃燈的情況嚴重~萬一有個小小小事故...要走沒關係~前後路口(不到50m)都有斑馬線~而且警察也是扶著老人家過~但別因為這樣就覺得"理所當然"~
永澤bobodndn wrote:所以...又是"情&...(恕刪) 當然不是理所當然所以才需要好心的警察先生攙扶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第一款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雖然看不出來老婆婆有沒有身心障礙手冊,但使用行動輔具是事實,遵循警察指揮也是事實不知道有什麼好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