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PD SWAT wrote:
現在也不用您勞心了,消保官已經出面了,就看消保官如何處理。
不過也奇怪,樓主並沒有要告對方的意思,何來舉證意義?
今天是廠商質疑樓主拿的東西有問題,故當然舉證責任在廠商身上阿。
見鬼了,怎麼我查到的都跟您看的不一樣勒?
先看看誰告誰再說吧。...(恕刪)
不用見鬼了,未發生訴訟時,樓主在網路上主張對方道歉,沒進行任何一種法律程序來保護自己,卻選擇媒體公開的部份來散佈訊息,等於就是把自己暴露於誹謗對方的風險當中
所以我638樓就提醒樓主要小心維大力回馬槍,今天如果維大力控告樓主誹謗,針對誹謗行為的部份來提出告訴樓主就解釋不完了
法律只會保護知法與守法的人

ps.媽媽說沖到廁所去了

肛曆元年建國日,暨停權紀念日,同西元2009年11月20日。
所謂和平,就是我的菊花比你的還大朵。 停權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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