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小孩對喜歡或討厭的事物,有能力分辨,也有能力表達好惡。如果這樣舉例還也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我只能說,拿「糖」、「吃藥」、「打針」和「性交」來比對…
這樣離譜還能說的振振有詞,自以為是…我也沒辦法。
Dave5136 wrote:
兩個大師的見解,也有互相衝突的時候。其間的差異,不是一般人有能力置喙的。假如一個國中生去質疑物理學大師的物理見解,並譏之為「玩文字遊戲」、「自相矛盾」,只是突顯自己的無知。
先說是法律上的「基本認知」…再來說「大師的見解」…
還是一樣「自相矛盾」。
有這樣的法律人,有這樣的案例也實在不足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