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來這種案件了!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Dave5136 wrote:
小孩對喜歡或討厭的事物,有能力分辨,也有能力表達好惡。如果這樣舉例還也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我只能說,拿「糖」、「吃藥」、「打針」和「性交」來比對…
這樣離譜還能說的振振有詞,自以為是…我也沒辦法。


Dave5136 wrote:
兩個大師的見解,也有互相衝突的時候。其間的差異,不是一般人有能力置喙的。假如一個國中生去質疑物理學大師的物理見解,並譏之為「玩文字遊戲」、「自相矛盾」,只是突顯自己的無知。


先說是法律上的「基本認知」…再來說「大師的見解」…
還是一樣「自相矛盾」。


有這樣的法律人,有這樣的案例也實在不足為奇了!

kuoyuan1 wrote:
我的意思是無行為能力者,其所作的決定無法律意義。
就好像我要郭董的女兒(只有一歲)簽一份借據,這在法律上是無意義的,我不能以此向郭董要錢。
因此為何要計較女童有沒有同意?三歲的小女孩根本不懂。
若法律人都計較於女童有沒有說不同意,那小女孩也沒說同意,是否應該以保護受害人為優先?


法律人要計較究竟被告的性侵行為有沒有違反被告意願(即幼童有無表現同意或拒絕的行為,例如哭鬧)
是因為這是刑法的明文規定
刑法中從來沒有明文規定對N歲以下幼兒性交視為違反其意願而成立強制性交罪
法官如何能自己創設法律

至於所謂"保護受害人為優先"部分
如果無法證明"違反意願"
仍然有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可以處斷

更何況這和過去的判例也大大不同,請問是否過去相似案例都應該提起上訴?


我印象中似乎沒有"大大不同"的判例,請問可以提供參考一下嗎

法官自由心證是有範圍的,否則以我國大陸法系,可以上下其手的模糊地帶太多。若沒一個監督和退場機制,人民的反感一定日增,到最後沒人相信法律,只相信實力,法官還不是會受到威脅利誘,自失地位。?


既然知道法官自由心證是有範圍的
那麼法條規定犯罪之成立需要"性交行為" "侵害故意" "違反意願"等要件
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直接剔除掉 "違反意願" 這個要件嗎??

另外,大陸法系也是德日等國所採用
不知道您所謂"可以上下其手的模糊地帶太多"是指哪些??
難道英美法系採用陪審團就不會有這些弊病嗎???
不然怎麼好萊塢會有一堆描述陪審團被威脅利誘的電影

另外請問jokaichung,我們一見面我就給你一刀,因為你沒機會說不要,是否可以認定是你同意我對你加工死亡?若真是這樣,我加入黑社會可能比較有保障。


首先,殺人罪是不用討論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
因為刑法第271條沒有規定這個要件
所以如果你見面就給我一刀
除非你可以證明你有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裡所規定"受我囑託或得我承諾而殺之者"
不然你這殺人罪是肯定成立的

以上,不知你可否了解
罪刑要成立
一定要符合法條規定的各個要件
不是以個人情感就可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成立某罪
性侵兒童固然罪大惡極
但是法律有所漏洞
在無明文規定對N歲以下幼兒性交是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前
如果法官率以不論有無違反意願
均認定被告成立強制性交罪
我想這個法官可能會有瀆職的問題
REIBLUE wrote:
但是已經有27萬網友認為這部分根本沒有必要,而你依舊要求他補足這邊的作業......(恕刪)

標準的民粹
27萬能代表什麼,因為很多人覺得不用補足法律上應有的程序
所以就不用補足

那不用立法院啦
每條法案都在facebook上建粉絲團,粉絲團超過27萬就成為正式法律
也不用法院啦,有人犯罪就在facebook上建XXX去死團。粉絲團超過27萬就拖出去槍斃
社會期待可以被尊重,但不要無限上綱

讀賣巨人軍 wrote:
這位大哥你是沒看到標題還是沒看過報導?
小女童說 "不要"
然後犯人還繼續他的行為, 這還需要討論有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


請見小弟於53樓的說明
判決事實欄是記載小女童因疼痛哭喊不要後,被告始行住手
跟您的認知有所不同

記者報導並非聖旨
有所偏誤所在多有
討論前如果能先上網查詢一下判決書內容會比較洽當
感謝
REIBLUE wrote:
…就因為如此,美國的潔西卡條款才會會設定,只要是與14歲以下孩童性交一率重判25年起跳,因為這根本不需考慮兒童的意願問題,因為根本沒有同意的能力!...(恕刪)
其實我國的法律也是這樣訂啊!刑法二二七條就是不管小孩意願一律處罰。只是我國訂的刑度沒有那麼高,只跟對成人的一般「強制性交」一樣高。

只是除此之外,我國法律又多加了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您可以想成:以「和平的方式」對小孩性交,要罰;以「非和平的方式」對小孩性交,要罰更重。

REIBLUE wrote:
…法官只是依照法條,去強求一個根本就不會有的東西...(恕刪)
所謂「違反意願」與否,其實用「和平手段」與「非和平手段」來想,會比較容易理解。

考慮一下兩種情況:

1. 性侵者很會哄騙小孩,哄得小孩乖乖的讓他性交,沒有反抗。
2. 性侵者沒本事哄騙小孩,只好用強暴脅迫等方法,小孩哭鬧反抗也不管,就硬上。

您覺得這二種情況應不應該有所區別?目前我國法律就是有區別,以是否「違反意願」來區分。問題也許是出在法定刑太低或法官量刑太寬。但「兒童的意願問題」難道不需要考慮?上面二者情況您認為該一視同仁?

REIBLUE wrote:
…..為何懂法律的人總要看不起不懂的人?...(恕刪)
我沒有看不起不懂的人,我看不起的是不懂裝懂亂批評的人。如果您有爬文,就可以看到,我在前面一直試圖解釋法官的想法讓不懂法律的人理解。如果我有說不清楚的地方也很歡迎討論。但我討厭沒把觀念搞懂,也不虛心求教,就隨便丟一句「玩文字遊戲」的人。

不懂法律,但對結果不滿意,可以針對結果批評。弄不清楚是立法的問題還是法官的問題,可以只批評結果,並尋找簽案。除非你有能力分辨是法官犯錯還是立法不當,否則怎麼知道一定是錯在法官呢?

REIBLUE wrote:
…我們不想看條文不想理解一堆專有名詞,我只想知道為什麼性侵一個女童卻可以判的如此輕?...(恕刪)
其實我在69樓就回覆過你了。問題是出在「法律刑度訂得太輕」或「法官量刑太輕」,而不在於「區分有沒有違反意願」。

大家有怒氣,要抗議,可以促使司法改革,當然是好事,出發點我很支持。但如果力氣用錯了方向,不是很可惜嗎?為什麼不冷靜下來,聽聽懂法律的人怎麼說,明白真正問題點在哪裡,不是更好嗎?

比如說,如果認為「以和平手段性侵幼童」法定刑太輕,應該對立法機關施壓促其修法,而不是去連署罷免法官。除非認為「以和平手段性侵幼童」與「以非和平手段性侵幼童」應該做相同評價,不然讓後者「罰更重」不是很好嗎?為什麼要去強調「兒童的意願不需要考慮」呢?

我也覺得性侵幼童判三年多太輕啊!但如果要抗議法官,應該要針對量刑太輕這一點,而不是「考慮有無違反意願」這一點。

REIBLUE wrote:
….你說只是老師要求學生把作業做好了,但是已經有27萬網友認為這部分根本沒有必要,而你依舊要求他補足這邊的作業....(恕刪)
如果有27萬網友認為法官可以沒有證據就下判決,法官就應該照辦嗎?「以和平手段性交」與「以暴力手段性交」應否區分,27萬網友有考慮過嗎?

真正關鍵是在立法跟量刑。網友出發點是好的,可是搞錯方向了啊!

我從來不是反對民眾抗議。而是希望不要盲目的抗議,虛耗民氣啊!

jokaichung wrote:
法律人要計較究竟被告...(恕刪)

我是針對你的解釋來引申,本來就是要加害人證明未違反女童意願,而不是要受害人證明。
當加害人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女童很快樂,很了解的說出"我願意",那就是違反女童的意願。
三審法官不從保護受害人的立場思考,已明顯違反判決的立場。這也是我所為上下其手的空間,相似情形性侵女童重判下判決差太大,總會讓人覺得其中一個有鬼。

若以你的觀念,女童說出"不願意"前的行為不算違反女童意願,引申到殺人罪,幾乎都可以算是加工殺人。所以貪汙後只要被捉到時將金額吐出就算無罪這種國際笑話會在台灣發生也不足為奇。

lamu wrote:
標準的民粹
27萬能代表什麼,因為很多人覺得不用補足法律上應有的程序
所以就不用補足

那不用立法院啦
每條法案都在facebook上建粉絲團,粉絲團超過27萬就成為正式法律
也不用法院啦,有人犯罪就在facebook上建XXX去死團。粉絲團超過27萬就拖出去槍斃
社會期待可以被尊重,但不要無限上綱


更重要的是
這27萬人中
有多少是對這個判決一知半解
僅因新聞的片面報導
就對法官恣意謾罵
lamu wrote:
標準的民粹
27萬能代表什麼,因為很多人覺得不用補足法律上應有的程序
所以就不用補足

那不用立法院啦
每條法案都在facebook上建粉絲團,粉絲團超過27萬就成為正式法律
也不用法院啦,有人犯罪就在facebook上建XXX去死團。粉絲團超過27萬就拖出去槍斃
社會期待可以被尊重,但不要無限上綱


你說我民粹沒有關係
我也沒有說27萬人抗議就成為正式法律,那是你說的我沒講。
但是27萬人有同樣的聲音難道不值得參考?我不相信這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如果有"參考",他會在此時做這樣的決策

對,你說要依法補足應有的程序,那所有法條都冷冰冰,所有法官以前都完全照本宣科完全無彈性?你確定嗎?
非要在此時"依法執行",不是下馬威是什麼呢?

之前明明就有法官完全不考慮幼童意願就直接判加重強制性交罪
看前例/性侵一歲多女童 重判8年4月

那難道這個就是錯的嗎?

你說我民粹沒有關係,說我無知我也ok,因為我們主要的訴求在於:修法,引進潔西卡條款和梅根法案

我不懂法律不懂何為正常程序,不懂妳們說的一堆有的沒的。

我們要保護我們的孩子,如果這樣能達成我們的目的,你怎樣罵我我都無所謂!




Dave5136 wrote:
真正關鍵是在立法跟量刑。網友出發點是好的,可是搞錯方向了啊!


網友們一開始的怒氣不就是因為刑度太低嗎?現在大家也是要抗議以督促立法院盡速立法阿

方向哪裡有錯?
讀賣巨人軍 wrote:
這位大哥你是沒看到標題還是沒看過報導?
小女童說 "不要"
然後犯人還繼續他的行為, 這還需要討論有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恕刪)
這位大哥你也太相信新聞報導了吧?標題也是記者下的。判決書怎麼都不看呢?1樓就有。

判決書裡寫的是:『…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始行住手。』所以是「得逞」之後才喊不要,而且喊不要之後就住手了。不要被媒體誤導了。

還有,判決書裡寫「二審認定的事實」,不等於客觀的事實(除了現場在場的人外,沒有人能看到客觀的事實),為什麼如此認定,是需要證據的。

如果照著新聞報導就能認定事實,還要審判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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