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台灣有專門立法。。。是不是真的?那貓呢,貓肉在台灣可以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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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wrote:
聽說台灣有專門立法...(恕刪)



《動保法》三讀通過 吃貓、狗肉最高可罰25萬元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經三讀通過,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至100萬罰鍰,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鍰。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nickdon168 wrote:
《動保法》三讀通過...(恕刪)


吃貓狗肉, 最低罰20萬以上.
狗咬人,飼主只罰500.
丫米仔 wrote:
動保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恕刪)


哦知道了多謝
nickdon168 wrote:
《動保法》三讀通過 ...(恕刪)


台灣朋友大多都支持這個法嗎?
不過台灣還是有少數人偷偷殺狗 吃狗
而且有些還是殺自己養的狗

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wrote:
台灣朋友大多都支持這個法嗎?


支持什麼法?可愛貓狗法嗎??




圖片來源 谷歌
其實動保法應該講

可愛動物法,不可愛的就...沒人管了
真的蠻怪的整個法叫做"動物保護法"但裡面直接明定貓狗不得宰殺其他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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