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案情的描述:
今年8月份,我媽60多歲(腳踏車)跟一名2x歲年輕人(摩托車)在馬路中間(雙白線,兩人都要左轉),發生擦撞
當時是對方騎士報的警與119 , 我到現場,我媽已經被載往醫院
(現場已經看過,並沒有任何攝影器材)
案發當時,對方承認是有A到我媽龍頭,所以跌倒 (經過檢查,是脊椎壓迫性骨折)
然後,對方請他們家屬到場處理(他本人說公司不能請太久) , 結果當下雙方都沒作筆錄。
本來想說他都承認了,人也都很客氣,家屬也都很有誠意,所以就讓他先去上班,我就趕去醫院看我媽
當時我媽很痛,根本也無法做筆錄,所以當下兩方都沒作筆錄
在醫院住院期間,對方媽媽還有送一盒雞精,並來過2次探望
住了幾天醫院出院時,我以為筆錄是雙方要一起做,所以一直過了1個多月,我媽勉強可以去做筆錄時,我們聯繫警方,
警方說單方面個別來做即可,所以我們就先去做了;事後,我請對方自己約時間去做,他們也去了
但是最近得知,他們的筆錄是跟警方講說 "他騎過去時,轉頭看發現我媽跌倒"
言下之意是不是他們的錯,而且連第三責任險部分都是這樣的說法
(因為過了1個半月,所以我猜他們應該有高人指點這樣的說法)
這樣的話,我們連醫藥費都要自己出,覺得很委屈
現在的問情想請教:
1.我們已經申請經方初判,還沒申請鑑定,請問應該要有什麼樣的動作,可以保護自己
一定要等初判出來,才可以申請鑑定嗎
2.因為摩托車A到腳踏車龍頭,所以不會有傷痕 ,當下檢查也都沒有擦傷的痕跡
所以他們故意講說只是騎過去,是我媽自己跌倒,我們該如何反駁?
3.單就這樣的狀況,對方是否真的可以100%無過失
4.這段期間我們一天到晚半夜跑急診,而且我媽以為自己快死了,壓力太大還得了胃潰瘍,是否可以要求精神賠償?
5.如果這樣要提告的話,是否會有勝算?
文章很冗長,但法律問題,我沒實在是求助無門,沒有管道,所以麻煩各位版友能建議我們該怎麼做比較能保護自己的權益,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