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shufen68 wrote:感謝SA FA的提點...(恕刪) 你們的房子是新成屋還是舊公寓?舊公寓很多地下室是一樓約定專用當初蓋的時候就已經有室內梯通往地下室所以有些一樓的住戶,會連地下室都一起裝修不過現在的社區大樓就比較少有這樣的狀況了不是很清楚整個受災的狀況可能需要等您週末到現場看才會比較清楚囉祝您順利
您好是台北市30多年的舊公寓華廈了經詢問,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屬一樓產權,這樣是否為您所提及的約定專用?又我們是否可主張該處不得做為辦公或倉儲使用,免除一樓承租戶所提之修繕與清潔費用以外的地板更換,監視器主機更換等後續要求?感謝您的經驗分享這次事件有大家的分享我也學到很多
國內法律要採用[舉證]對方[目前認定]管路損壞之主因是貴戶[拆除行為]管路破洞之主因是[石塊墜落]導致管路被石塊砸破砸破水管之「石塊」是貴戶拆除時之結構廢棄物其實....你可以請他「舉證」....而對方要告你也應該負[舉證]之責1、砸破管路與石塊有直接關係。2、「石塊」確實是貴戶拆除時之結構物。(石塊...應該是水泥塊吧...文字用錯官司就會輸了喔)3、應由第三公正單位出具檢驗報告或證明前述2項之因果關係。4、證明管路破損與拆除時間之關係。(地震...有可能吧)提出損害賠償之「告訴人」應負「舉證之責」不然只要我家有一些「故障」我就告樓上要樓上賠償而我又提不出「證明」,被告就要陪我沒事上法院聊一聊.......法官也很忙.....純粹「以法律觀點」提出一點詭計........工程糾紛常見到是由「技師工會」或「建築師公會」進行損害勘驗並出具正式「鑑定報告」(就是有簽名蓋章)才成為具公信力的「第三公正單位」之鑑定證據但是鑑定報告...好多個萬才解決的了.......還有更奸詐的.......「如果」被證明是有直接關係後......你可以「針對」樓下是否合法申請「裝修」為你的攻擊主題........如果不合法.....那.....是否有賠償「非合法行為」之必要性......那就值得....探討....................夠奸吧............這就是「法律」.......沒事上法院累積個經驗也不錯阿........輸了再說嘛.........我懂那麼一點......工程糾紛與仲裁......現在「民事訴訟法」有「白話文」的解釋版......大家應該看一看懂得「保護自己」以上有說錯不可以怪我.....
linshufen68 wrote:謝謝您的專業見解,獲...(恕刪) 我想您需要思考的是此屋是否要自住?是要在一樓製造一個鄰居?還是得罪出一個敵人?如果是要自住老實說對方都已經請設計師舉證了目前看起來也是和您的裝潢有關上法院也不見得有優勢盡速讓鄰居滿意恢復原狀才是您的重點吧?而不是一直嘗試認定對方也有責任甚至還和對方告來告去的後續賠償由於是施工瑕疵當然都是請統包自行負責去和對方溝通造成鄰居糾紛沒有跟統包額外求償或扣工程款就不錯了您的槍頭似乎弄錯方向了.....
您好,謝謝您的意見!1.損鄰的部分在發現當日已完成修復相關費用我們會幫統包先生分攤部分。2.對方仍提出其地板與監視器主機等用品若故障或出狀況也要一併賠償,這讓我們確實擔心日後賠償無限上綱的可能。當日會堪時地板積水已抽乾且主機等都可正常運作。我們理虧在先,也有誠意負完全修繕的責任,"不快處理就走法律途徑"是對方設計師留言給我的話,非我們所希望。現在只希望對方地板與監視器主機等用品不要在裝潢期間發生故障,不然就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