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鄰居最近在裝潢, 因為打牆的聲音有點奇怪所以上去看了一下, 沒想到看到工人正賣力拆除一整面
結構牆, 就是裡面有埋鋼筋那種牆, 印象裡面這種結構是不能破壞的, 下樓後心理開始毛毛的, 請問大家
我該出面阻止這種行為嗎? 還是舉報到相關單位(台北市), 請執法人員來處理比較好呢?

找 大樓管理委員會 去了解一下 先, 因為 非專業的技師 到底那面牆 能不能 拆除. 我們都不知道.

若要先 停止施工, 就去 市政府 / 環保局 / 建築相關的科 舉報
有鋼筋的牆..有可能是結構牆或剪力牆,天啊..那很嚴重...

最好通報管委會...因為這會影響結構安全......要僅快處理喔
damngood wrote:
樓上鄰居最近在裝潢,...(恕刪)

牆不能亂拆沒錯,不過有埋鋼筋的RC牆不一定就是結構牆......
這個~ 還是讓執法人員來處理較爲恰當
有鋼筋不一定是結構牆 牆已經打開了可以簡單分辨方法 就是看鋼筋是單排筋 還是雙排筋 後者雙排筋通常就是結構牆 但也不一定完全是 有些建商良心 蓋比較粗勇.....雙排筋這面牆要是有開口(如窗 門 等)這又不是結構牆了~
不知道現場狀況~我們不能在這做斷論 建議還是請管委出面 要求對方做結構鑑定 出示證明對結構影響無誤 方可復工 "提不出來 就嚴重了不是再復原回去就好 "技術上一定要請結構師計算 規劃如果復原 "結構師也要對復原這設計圖說 做簽證以示負責~
台北市的室內裝修需向市政府申請並領有許可證明才能施工,你先了解對方有無申請許可證明,1. 若沒有可舉報 (市政府工務局),罰金6萬至30萬,並會要求復原或停工或補辦, 2. 若有申請許可證明你可查看是否有依圖說施工,若為圖說之方式 (圖面也須有蓋核章)應無問題,因為是經審查單位審核通過簽章,或有建築師簽章就無問題 ,一般牽涉到結構者審查單位會要求有建築師簽章才會核發許可證明,只怕他沒依核准圖說施工而已。

參考資料 : http://tw.myblog.yahoo.com/alpha696883
hmlbox wrote:
有鋼筋不一定是結構牆...(恕刪)


是的 不一定有鋼筋就是結構牆 ....
虛空有盡 我願無窮 佛心來的
很多人對於牆還是處於一知半解

的確牆依照結構使用之用途有其區別

因台灣屬於地震帶上,所以必須要有耐震設計

當設計剪力牆來抵抗地震力時,表示這道牆破壞以後具有很好的韌性,建築物之梁、柱可以的得到較好的保護。

而承重牆大部分設計是來抵抗垂直力的,所以其耐震性能不佳,設計時容許韌性也很低。

磚牆甚至其他RC外牆,結構分析時根本沒有考慮他的存在,

但問題來了!實際上又有這一些牆,那到底有什麼影響?

當地震來了,力震力又不認識什麼是剪力牆、什麼是磚牆等

所以只要有牆就有勁度,有勁度與變形就會受力
================
一建築物抵抗力震力是由梁、柱與剪力牆構成

其他有磚牆跟RC非剪力牆若被打掉,受地震力影響就比較小,因為剪力牆可以發揮韌性,

使該被打掉之樓層不至於發生軟層,而被壓垮。
=================
但建築物之耐震要是只有梁、柱系統(空構架)專業術語叫做:抗彎矩構架

因其容許韌性很高,所以梁、柱與接頭是抵抗力震力之主力部隊。

當把RC牆打掉,容易發生軟層效應,因為該層之側向勁度太低(別的樓成還有RC牆,該樓層沒有RC牆)
WHY?
RC牆只要有配筋,就有韌性,雖然沒有剪力牆韌性好,但1/4的剪力牆韌性是跑不掉的。

所以當大地震來時,本來地震產生之層間變形是柔順變化

但別人有RC牆(至少還有牆的韌性),你沒有,所以勁度跟上層差太多,只好所有變形只好由你家來承受,

梁柱系統負荷超過當初設計,你家就會被壓垮(住樓上與樓下會怎樣?自己想吧)
================
磚牆沒有敲掉太多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因為磚牆一裂開後就沒有韌性(地震後本來就可以打掉重砌),但打掉太多還是有差




所以不要認為RC牆不是剪力牆打掉就沒事,視情況而定,但只要有配筋的RC牆最好還是留著

剪力牆一般設計15~20公分,依據配筋為一般雙層雙向,與柱(邊界構才)相連有配筋增多之趨勢。

RC牆約12~15 裡面有一些溫度鋼筋

真正顧家的男人
friven2002 wrote:
很多人對於牆還是處於...(恕刪)


講得非常好!
過去結構計算時,以柱樑構架為例,結構技師通常是不考慮非承重牆的影響因子,但隨著耐震設計規範不斷的修正,後來在結構設計時,就如同friven2002講的,只要有牆就會有勁度,這樣在跑結構模型時也比較符合真實的狀況。


damngood wrote:
樓上鄰居最近在裝潢,...(恕刪)

另外有關damngood的疑問,解釋如下: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依"內政部64.8.20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規定,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的範圍,因此如果damngood所在的大樓是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的話,任一居住單元的裝修行為都要申請,所以您如果有疑慮的話,可以通知建管單位請業者停工補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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