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1.若重劃案房屋拆除是不可避免的,那在配合第一階段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的拆除後(已領第一階段補償金,第二階段未領),剩餘房屋尚可居住。
可否就原地原配的原則下,在不影響規劃道路開發的情況下,於原地原配配回的土地繼續居住使用而不拆除剩下的建物?
2.我們應配回的土地是比尚存的建物大。因此可以在原地原配的土地上,於拆除後剩餘的建物做居住嗎?
3.多年前簽的地上屋拆除同意書,是否有年限?幾年後失效要重簽?因為多年前家父還在,輪不到我說話。現家父不在,權利在我身上了。是否能申請重簽跟談如何拆與配回土地呢?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