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物為供放置社區中繼水箱設施使用,且除編號2、3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建物拍定後皆不點交。
二、建物坐落之基地,即板橋區新板段三小段38地號、二小段11地號土地非屬本件拍賣範圍,
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三、編號1、4至6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有分管停車位(據債務人陳報之車位使用狀況:編號99-
102、157、158、583-586、314、315機械車位變為通道使用;編號571、282-287車位出借
他人使用;編號2、44、248、296-299、304-307為機械車位;編號308位置有爭議),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