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不動產搞烏龍,282萬買地蓋屋卻被拆

法拍屋、法拍土地由於較市價便宜一至兩成,在具有購置不動產需求的民眾眼中,是性價比頗優的選擇,加上是法院依強制執行法進行拍賣程序,房源與土地來源無虞,不會有買賣糾紛。但世事難料,屏東就有一個案例是法院程序出錯,導致一名潘姓女子以282萬元購買的法拍土地被收回,土地上興建的房屋也被拆,讓她憤而提出國賠訴訟

針對這件個案,在台北市執業二十年的林姓代書表示,法拍程序買到的也不一定都完全沒有風險,台糖公司在2008年以鄭女積欠其土地使用補償金為由,向屏東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屏東地院准予核發支付命令,按鄭的戶籍地寄送,因無人收受而寄存於警局,屏東地院在2008年8月15日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法拍不動產搞烏龍,282萬買地蓋屋卻被拆
©Free Nature Stock
台糖公司用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屏東地院強制執行,查封拍賣鄭的土地,潘姓女子在2009年10月1日以282萬元透過法拍程序取土地後,興建2層樓房屋及設置冷凍設備等。鄭女後來得知土地被拍賣後,以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為由提起訴訟。

本案支付命令因未合法送達,後來屏東地院撤銷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潘與鄭到屏東地院協商後,鄭女給付潘女買土地的282萬元後,潘女在2015年8月將房子及地上物拆除歸還土地,但潘女提國賠訴訟,要求屏東地院賠償她地上物遭拆除的損失。

林姓代書並提醒,科技資訊化下,法拍資訊均可在司法院官網即可查詢到,民眾可就所欲購入的物件,先行做好市場調查後,再按拍賣日期實際到法院競標。他並提醒,買法拍屋前要做足功課,除了留意物件是點交還是不點交,還要查看是否為兇宅,或有糾紛與黑道兄弟介入佔屋

法拍不動產搞烏龍,282萬買地蓋屋卻被拆
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
這也太慘了
買到蓋屋了還被收回拆屋....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7070057.aspx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屏東地院將鄭女土地拍賣給潘女,遭鄭女指控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拍賣無效,潘女因而拆屋還地另請求國賠。高雄高分院認屏院有過失應賠潘女458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依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書記載,潘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台糖公司以鄭姓女子積欠土地使用補償費為由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屏院將支付命令郵寄至鄭女位於屏東縣的戶籍地但無人收受,進而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潘女指出,台糖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屏院即查封鄭女土地拍賣,她因而於民國98年間以新台幣282萬元得標,於土地上興建房屋及設置冷凍設備。

潘女表示,鄭女事後以實際住居所非位於戶籍地、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無法行使異議權等理由,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勝訴確定,她因而雇工拆除地上物後還地;潘女認為屏院過失導致送達不合法、拍賣無效,請求賠償。

一審判潘女勝訴,屏院應賠償678萬餘元;案經潘女、屏院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屏院主張,陳報債務人住居所是債權人的義務,不是法院的職權,核發支付命令並無過失。

二審指出,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攸關債務人權利,更影響信賴法院執行程序參加應買而拍定的第三人,法院人員對支付命令合法送達與否的審查,自應依職權為相當調查,並負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二審認為,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中,載明鄭女除屏東縣某鎮戶籍地,另有屏東市住址,若法院人員兩個地址同時寄送支付命令,即可讓鄭女對其權利義務重大事項有知悉機會。

二審認定屏院公務員的過失與潘女拆屋還地所受的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賠償責任,重新計算後判屏院應賠償潘女房屋建造費、拆除費用等共458萬餘元。

案經屏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李亨山)1100707
邊城X
是的,就是這則
邊城X wrote:
法拍屋、法拍土地由於(恕刪)

法拍被法院和政府陰了
三角鐵 wrote:
法拍被法院和政府陰了



這案件的問題在這一句

台糖聲請支付命令的資料中,載明鄭女除屏東縣某鎮戶籍地,另有屏東市住址,若法院人員兩個地址同時寄送支付命令

因為台糖承報的資料上有2個地址

那依法就是要2個地址都寄送通知

如果台糖承報的資料上只有戶籍地址

那這個案件就會成立


旦如果台糖承報的資料上只有戶籍地址..法拍成立了是成立了

事後真的台糖承報的資料有問題..鄭女要求償..要自己去告台糖..而不見的有辦法追回法拍物

因為過失單位變成不是法院..而是承報人身上
麥擱開
國賠都是納稅人的錢,要不要追究相關人員是否有職務上疏失的責任?
黑羽斷翼 wrote:
這案件的問題在這一句(恕刪)


法界友人查詢判決書如下

見原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1775 號卷(下稱司促卷)第1 頁至第12頁】,除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地址及戶籍謄本係記載鄭伶雯之戶籍址即系爭戶籍地外,其餘文件上均載鄭伶雯之住址為系爭建國路處所,並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鄭伶雯之室內電話及行動電話,供屏東地院併予審酌,難認台糖公司有何故意隱匿而不查報鄭伶雯上開應送達處所之情,甲○○主張台糖公司明知鄭伶雯之實際住所為系爭建國路處所,為達成債權得以順利受償而故意隱匿不查報該址云云,自屬無據。」


意思是,台糖都有給戶籍及住處二個地址 了,是法院人員只寄戶籍所在地,錯在法院,因此判決屏院應國家賠償。
建築、室內設計案投稿請寄至:[email protected]
邊城X wrote:
法界友人查詢判決書如(恕刪)


這案子還有一個模糊的程序點。
法院寄發支付命令給債務人,無人簽收存放警局,應在一定時間後退回法院,因為支付命令成立是要在債務人"收到"通知後於一定期日內未提出異議才成立,這件債務人根本沒簽收,期日根本無從開始計算,命令怎麼會成立了。
通知退回法院後,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進行"公示送達",在債務人沒簽收通知的情況下,經過這個程序,支付命令才能生效成立,但整個報導完全沒提有進行這個程序。
如果是我,我也會提國賠告屏東法院..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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