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重購退稅是縣市之間劫貧濟富的條例..應該廢除...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政府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為被課了土地增值稅,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子土地總額價款的差價。有換屋計畫的人,可以規劃重購退稅,為自己增加一筆換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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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原本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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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買房屋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賣舊屋的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才能退稅。
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2年內期限
不管先賣再買或是先買再賣,買賣時間必須在2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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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財政部的網站上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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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賣出土地現值100萬元,增值稅30萬元,買入土地現值超過100萬元時,所繳的30萬元土地增值稅可以全部退還;假如買入現值為80萬元,可以退回10萬元;如買入現值小於70萬元,則無餘額可以退稅。
這是它的舉例..
看上去完美沒有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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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實際的上卻是對各縣市及都的之間劫貧濟富的法條..
為什麼呢.因為它沒有限制於同一個縣市或都的轉移.
這就這成拿貧窮縣市所收取到的土增稅.去補貼購屋者去買富有縣市或都的房子..
而這些貧窮的縣市好不容易收取的土增稅.就這樣被拿去補貼購買富有縣市或都的房子了//

貧窮的縣市少了稅收.自然就越來越落後..因為可用於建設的錢就少了...
根據在縣 (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
分配各縣 (市) 。
另外的80%呢..由各縣市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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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大家隨舉個例子.就拿筆者所在的竹北市來說好了..
某甲在竹北的翰林段原本有一幢不錯大廈裡的一個單位,因為某些原因把它賣掉了.他在兩年之內.在台北市的大安區的某一幢大廈內的某一個單位給買了下來...他就99%都可以申請自用重購退稅可以過了.
為什麼.因為竹北的翰林段的公告現值一平方公尺有7萬..而大安區的少說就一平方公尺有四十萬吧?
差了6倍多..就是大安區的一平方公尺就是竹北翰林的的6平方公尺..以大換小那裡符合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的前提.
而新竹縣政府好不容易把收到的土地增值稅,拿去補貼了台北市.因而新竹縣就會沒錢而負債..
\台北市就錢多到用不完..
竹北市對台北市就這樣子補貼了.何況那些更窮的縣市.它們的公告現值更是低到可憐.
結果它們卻要大量的補貼給別的縣市及都..這樣子公平嗎?
那些貧窮縣市的縣市長.都是傻B.還是被人欺騙及欺負了.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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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且有戶籍登記,不能改變用途、出租他人或遷出戶籍,也不可以移轉他人,即使是夫妻之間贈與都是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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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就稅捐單位在五年內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追踪自用重購的案例變動的情況.這成本效益根本是大賠本.也許網友會說電腦一查就知道了..呵呵..電腦沒人人力物力前置作業.你一查就能知道.知道個鬼..
就拿GOOGLE 大神來說./它沒有時時刻的監控整個網路.你輸入搜尋字.它就會知道嗎?這要花多大的成本才能
做的事情..
atrib001 wrote: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恕刪)


這樣如果是被調單位不得不換不同縣市房的人,
不是也不公平嗎?
sa36599809 wrote:
這樣如果是被調單位不(恕刪)

對的..
為什麼你調台北市的.你就能用重購退稅.我調到台東市的就不能用重購退稅,
難道你繳的土地增值稅是稅,我繳的土地增值稅就不是稅嗎?
所以這個自用重購退稅條例.才必須廢除,.
其實土地增值稅本身就可以廢除的.因為它的課稅依據公告現值.離市價還差了一大段.
失去了漲價歸公的本義.
atrib001 wrote: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恕刪)


你點出了這個稅制不合理之處,你應該處於公告地價較低之縣市,相關之承辦公務員?

想想,台灣的國土規劃,都市計劃等等,大權在握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台灣雖宣稱地方自治,其實地方政府對轄內的土地,稅制,完全沒有規劃及決定使用的權利。

台灣真的落實地方自治嗎?
雖然這種說法沒有問題

但,那又怎樣?

就不會有屏東搬到新竹的?
不會有台北市搬到林口的?

這裡面也沒有道德風險,不知道在忿忿不平什麼

就好像大家都擠在台北市經濟活動,所以台北市的稅收是最高的,導致城鄉差距加大,不公平
所以要強制企業分散台灣各都市嗎?
挺拔的風中蟾蜍 wrote:
雖然這種說法沒有問題(恕刪)


其實未必不可能改變,要如何改變?

簡單描述,大概就是:

各非六都縣市、公告地價較低之縣市首長,集體向中央主管機關陳情或由這些縣市所選出立委聯署,在立法院向相關委員會及向行政院提出協商等,由行政院主動修法或立法院提出修正法案。
MICHAELCUB81 wrote:
其實未必不可能改變,(恕刪)

你的說法是很正確的.
但也要那些窮縣市的縣市長及窮縣縣市選出來的立委能夠了解這個東西..
因此歡迎各位網友能轉發這個議題到各大論壇及各窮縣市的縣市長長的信箱.
atrib001 wrote:
你的說法是很正確的.(恕刪)


話說,現行規定,權益受到損害的,就是那些縣市的稅收,而那些縣市首長,應該是最能感受到的。

如果他們原先不知道這種規定,那麼主管出納、主計部門的人員,應該要主動報告,而非由一般民眾去投訴縣、市長信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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