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時預收款2萬,區權會同意退回款項,但因交屋時間不同(是否因按實支實付原則退費),時間差2-3年(前期住戶預收款變負數,中後期住戶結餘約100~19,000,管理會成立後交屋者2萬全額退費,但管委會未按實支實付原則退費(區權會只表決同意退款,未提供及確實告知分攤比例),逕行決議造成前期住戶不用補繳不足還可退費,中後期住戶要去補足前期住戶(不足款+退給前期住戶費用)少退金額幾百~1萬多,這樣是否合理?能否提出異議?
小恩1209 wrote:
買房時預收款2萬,區...(恕刪)
看不懂你的問題,預收款是建商賣房時就會跟買方先收的,管委會成立後由建商撥給管委會,沒賣出的戶數也是建商先付,再跟後來買的人收。
所以關交屋時間什麼事?如果現在決定退應該就是要全退,要按比例也是大家都一樣,畢竟交屋晚也只代表當時的屋主是建商,房子沒賣出前繳管理費的人是建商。社區該攤分的費用本來就是所有人都該出。沒有什麼因交屋早晚就誰去貼誰這種事
而且這種跟公款有關的事,如只表決退款與否,沒有含退款比例與分配方式的表決,而是管委會自行決定的話,除非區大有表決授權或規約另有規定,不然是不能這樣做的。
接下來就是看你要不要聯合其他權益受損的住戶抗議與提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