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話說本人於106/10月購入社區型連棟透天1戶
經初步整理後
於107/3月底入住
因工作關係
並不經常在家
即使回家也全天開啟冷氣
關閉門窗
期間歷經7月日本旅遊6天
直到10月中秋假期前往花蓮旅遊後
此時天氣轉涼
因而開啟後方廚房氣窗
回到家才發現
全室內1.2樓都市垃圾味道
這才發現隔壁大樓的 垃圾場
緊鄰一牆之隔(100CM)
因為連假.垃圾 囤 積
垃圾發臭.
原來以為是在隔壁的 後方的垃圾場
竟然在我家正後方
第一件事聯絡房仲
協調前屋主
主張重要設施惡意隱滿
經地區協調會後
初步同意買賣取消
並以房屋裝修費用150萬元贖回
但我不同意
因為還有因買賣衍生之各項費用
近70萬元差距
因而破局
轉而進法院針對前屋主及房仲提出損害賠償
因其惡意隱滿
105/10內政部發布之房地產現況說明書
改採舊版101年簡易型屋況說明書
新版有標駐第47條
針對買賣標的300公尺內之重要設施需告知
現在進入簡易法庭第一審 言詞辯論
但對於此重要設施(嫌惡設施)之認定
卻好像說法迴異
在
國政基金會
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節錄出
嫌惡設施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一般可分為「威脅生命型」與「妨礙安寧型」
嫌惡設施之定義
12.垃圾場、垃圾焚化場
指不動產本身為放置社區垃圾之集中地,或政府設立之垃圾場,或位於嫌惡設施100公尺範圍內者。
除了垃圾山以外,讓居民深感嫌惡的設施還有焚化爐、殯儀館、加油站、神壇…等約二十餘種嫌惡設施,購屋人都盡量避開,除了基於住家品質的考量之外,避免未來轉手不易亦是主要因素
嫌惡設施的說明
嫌惡設施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大體而言,購屋是消費者一生中最大的投資,因此,若周邊有墳墓、殯儀館、飛機場、高壓電塔等嫌惡設施,不但居住品質不佳,對房價也有負面影響。
另方面,購屋人對「能看到的嫌惡設施」和屋內狀況比較在意,如板橋溪洲垃圾山,臭味四散,當地居民日日緊閉門窗,生活極為不便,在此情況下,即使房地產市場交易活絡,但這類區段的房子,房價很難有表現,和同一行政區的房屋相比,價格約低於15%左右。
除此文章外
極少發現
重要設施(嫌惡設施) 定義文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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