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6條(越界建屋之異議)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相關法規】§850、§800-1、施行法§8-3
【解釋/判例】院字第1474號*28年上634*59年臺上1799*62年臺上1112*67年臺上800
第796條之1(越界建屋之移去或變更)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其中還有很多判例
https://plainlaw.me/2015/02/09/boundary_encroa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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