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期限問題求解
因為家姊遠居國位多年,現在要拋棄繼承權,但因為我國護照及身分證早已遺失或過期,根本來不及在拋棄繼承權期限內完成駐外經濟辦事處文書認證,請問可以請求展延拋棄繼承或文書候補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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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63524 wrote:
拋棄繼承權期限問題...(恕刪)


你用限定繼承就可以解決她的問題,何必這麼麻煩

東哥cdy wrote:
你用限定繼承就可以...(恕刪)


請問是我用限定繼承嗎?

a763524 wrote:
請問是我用限定繼承...(恕刪)


限定繼承

民法限定繼承大翻修!

自己爬文,重點提示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其適用同一之繼承法則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不論是限定或拋棄繼承,辦理時任何程序不可疏忽,不懂去問問當地法院設的免費法律咨詢

a763524 wrote:
拋棄繼承權期限問題...(恕刪)


拋棄繼承,要在知道繼承開始3個月內辦理,
請在期限內先向法院聲請,其他資料後補!!
JIN DER LAND OFFICE
如果確定 負債大於遺產

直接拋棄繼承,只要跑一次法院

限定繼承,你會跑很多次法院

限定繼承是保護繼承人,不代表省時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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