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您好,因為小弟第一次買預售屋,合約上有些地方有疑問,希望各位大大可以幫忙解惑,以下是我的問題:
1.合約審閱期是五天,那意思是說五天內對合約內容不滿意可以和建商討論並修改嘛?甚至可以退掉不買嘛?
2.銷售的小姐簽約的時候就叫我先在"代辦金融貸款委託書"那邊簽名,然後說不給他們代辦也沒關係,真是是這
樣嘛?如果我現在確定要自辦了,那是不是最好把合約那邊修改過呢?
3.合約裡有一張是"委刻印章同意及授權書",內容是說他們可以代我刻一顆印章,並拿去做三種用途,分別是:
(1)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及貸款抵押設定登記之申請~變更或撤銷
(2)稅捐申報~變更或撤銷
(3)水~電~瓦斯~電信申請~變更或撤銷
上述的內容我覺得第一條好像不太明確,因為他沒寫說土地產權是"誰"移轉給"誰",而且我已經決定貸款要自己處理了,那這樣的話可以就第一條的內容劃掉,只讓他們拿去做第二和第三條的功能嘛?
又如果不同意給他們刻這個印章有什麼影響? 是不是變成我只是要多跑幾次去蓋印章?
4.獎勵車位和法定車位完全相同嘛?
5.合約審閱期包含星期六日嘛= =?
以上問題麻煩知道的人幫忙解答,因為禮拜一就是審閱期第五天了...有點急,拜託各位大大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