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獲得房屋所有人同意 由我負責讓他們搬遷出去
目前的難題是要找哪一條法條定他 嘴巴說他們不會當一回事來看待的
網路上只有房東跟房客的條文
他是擅自搬進來居住
也沒簽訂合約之類等等
我們這樣的關西算嗎?
存證信函效果有限 他們可能不怕
比較有效強硬點的方法有哪種?
搬進來多年 水費 電費 也只聽過付過一次 幾千塊而且 支付他們夏天一個月的冷氣費都不夠了

且製造紛亂 髒亂 讓人厭惡至極 又極為霸道 簡直乞丐趕廟公
到底有哪一條法條可以直接強制他們遷移 就算最後打官失也在所不惜!!
因他們居住多年,證件居住地址都用我家地址註冊,如成功趕走後,可以要求他們更換居住地址,以免我以後收到他們的文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