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上一棟中古房子,
調出了它的騰本,而心生疑問,所以在此尋求解答。
這間房子是九二一全倒後由營建署原地重建的大樓。
賣方還存有貸款未還清。
在抵押權設定方面,有二個:
一權利人為銀行,擔保債權總金額XXXXXXX這很正常,
二權利人為中華民國,擔保債權總金額OOOOOOO,這一項我有疑問。
仲介告訴我,賣方只要清償一,不需清償二,就可以過戶房屋予我,
而二會一直續存著。
那麼我買了這個房子,房子是我的還是中華民國的?
我會因此背負了第二項的債,而被追討嗎?
拜託懂的人告訴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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