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大大 要是買賣契約有是訂十五號前核貸 二十五號清償銀行貸款 三十號交屋
若有逾期 所謂的未依契約之約定履行(給付延遲.幾付不能.不為幾付)
契約裡面 有明文規定買賣任一方若是未照合約之約定履行 每逾一天要給付違約金如下的規定:
賣方逾期---每日賠償買方已付價款千分之0.5
買方逾期---每日賠償賣方未付價款千分之0.5
而這樣是說約定的時間都要一定完全配合不能多一天的延遲的嗎(核貸清償等等)
如果說有逾期的情況你們是如何處理的呢? 是可以根據這條來求償嗎?
謝謝大家幫忙了
通常就買賣合約約定日期,能早,就提早完成!
非不得已延後,如住院,意外,家庭變故,發現重大瑕疵.....仲介業者或代書應善意轉達彼此立場,請求互相體諒!
常見的延遲,會不被原諒的狀況:
1反悔,覺得買貴了,只好挑屋況且是現況的小毛病要求屋主修復!
2買方解定存恐造成損失,臨時要求延遲!
3上述惡性循環亦會造成屋主不爽不願妥協,丟一句~那我這期的利息你付!
4又或屋主擔心清償且塗銷後仍有銀行違約金要繳,且只差一個月就不會有違約金,刻意延遲塗銷
.............例子很多,通常只為老鼠仔冤互不諒解!!
流程中一般重大瑕屋:海砂輻射非自然身故~任誰都會想延遲的~屆時,延遲就不重要了!
在合理的範圍內互相體諒,實為上策!
依合約提出賠償要求,當然ok,但在未經法院判決前,沒有對錯!賴皮鬼在未判前,更不會承認任何事項!
建議:
老鼠冤通常金額不大,能止住而不滾雪球積怨,調解才能有成果!
1.自行包容體諒,調解
2.地方政府調解委員會
3.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http://www.arbitration.org.tw/
4.上法院
時間多,又難忍一口氣直接選4
當然建議從1選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