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vegauche1979 wrote:最好是這樣子有用你...(恕刪) 可以繼續教樓主方法、坐等樓主回報處理狀況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6中華民國刑法第 353 條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