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都更條例中80%同意即可申請都更是否違憲?

simonni wrote:
我看你眼睛根本脫窗了,我講憲法你卻要用法律解釋,說我講的例子沒法律依據,你這不搞笑嗎?你是要用法律解釋說明憲法不合理?你分不清大小王了嗎?


所以在你眼中

憲法不是法律???

而且整個憲法就第15條能大於其他所有條文

所以整個憲法只需要看15條..

23條寫什麼..那不重要

因為要依15條為主???

哇草....

照你這論點

你真的該去主張你要當總統的

因為你那無敵的憲法15條的條文會保障你的工作權



我真心的好奇

你對憲23條的公共利益這四個字是怎麼解釋的??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黑羽斷翼 wrote:
所以在你眼中憲法不是...(恕刪)


憲法不是法律 沒錯,你有疑問?還是你腦袋不好使?
我要討論的問題與憲法第15條相關,拿出來說不很正常嗎?23條也有講也很重要阿,你以為樓主會放過 23條不講?你要我跟你解釋 23條?上面不是寫的清清楚楚?師者傳道 授業 解惑也,你要是真不懂的話得恭恭敬敬的請教,讓我感覺你有尊師重道的態度
simonni wrote:
憲法不是法律 沒錯,你有疑問?還是你腦袋不好使?
我要討論的問題與憲法第15條相關,拿出來說不很正常嗎?23條也有講也很重要阿,你以為樓主會放過 23條不講?你要我跟你解釋 23條?上面不是寫的清清楚楚?師者傳道 授業 解惑也,你要是真不懂的話得恭恭敬敬的請教,讓我感覺你有尊師重道的態度




師者傳道 授業 解惑也

旦你的情況是 傳惑 受業 解道也

都更裡面有很多問題很棘手,角色反轉也有可能,釘子戶說讓我當主委就同意都更,上台後釘子戶就以他認為合理的部份,重新分配房產,原先你怎麼說服其他住戶,釘子戶依樣畫葫蘆說服其他住戶,並兌現承諾同意都更,你當初怎麼對付釘子戶的,現在反過來對付你,你原先的都更條例,原釘子戶要求的釋憲,都要反過來,你原先的都更條例現在還合理嗎?現在原釘子戶要拿都更條例對付你了,你要不要主張違憲呢?你的價值觀會不回隨著你的利益變動呢?凡夫俗子總是看表面短視近利
黑羽斷翼 wrote:
師者傳道 授業 解惑...(恕刪)


現在你是要我解釋,表示你不懂需要我幫你解惑,要人幫你解惑那你該有的態度呢?不懂?
simonni wrote

第23條 末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啥是必要者?增進公共利益我不一定需要,老闆要我加班好處是多賺點錢,但我身體不好無法加班,急迫也可以講必須要,危樓無法住人有安全隱患必須要打掉重建

你的國文老師看到這篇應該要哭了
以你上面的解釋
23條應該是寫成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必要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但實際上23條正文是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解:除了因推行4項情況所相關必要的人、事、物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是4項情況"有推行必要時"才能以法律限制
不用反駁我,先去找你的國文老師,再上網問問,你國文若被當,屬於實力!

你說老房能住人,但未必安全,新房也可能偷工減料甚至爛尾,我家附近就有一處爛尾,停工起碼5年以上,釘子戶不都更是因為老房子不安全嗎?老房子我住幾十年沒問題阿,舊公寓有裂縫、破損、漏水,水泥老化..,你修理修理就可以繼續住人了阿
遺產還沒確認是誰的,要等法律程序完成才行,啥特留分也是法律程序流程之一,大家都確認沒問題,才能確認是誰的

新房也可能偷工減料跟爛尾樓這部份,我用你前面發表的理論回你就好
"騎車上路有機率發生車禍,所以是未知數,房子會不會倒也是未知數,有機率發生車禍你還不是照樣騎車出去"
再來鋼筋混凝土住宅的耐用年限為五十年,你修理修理就沒問題了?
全世界的建築師跟結構技師都得拜你為師了,真的是妙手回春,建築業的奇蹟!
遺產這部份真偏題不用扯了,我承認我不夠了解死人的事情...

這部份你說的我非常認同,共同共有 : 100%同意才可出售 這沒問題,分別共有 : 土地共有有人不願賣也可以出售共有土地,這符合 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為啥?土地不賣沒法利用其價值,放著生雜草沒其他利用價值,所以有這條法律,恭喜你呀 找到突破口,但是我還是能解釋,舊房子不管有沒都更都有價值也能使用,沒有非要都更之必要性,所以不能用多數決來決定別人的財產

突破你不難,因為你國文老師已哭泣....

你所謂的限制是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

23條授予因4情況可限制因推行4項目所牽涉之相關人事物於7~22條之人民權利,它有說自由除外嗎?

沒人理我 我知道阿,法律違憲 已經有人去釋憲啦,都更拖延10幾年不執行,依法解決了沒?等於你還是要 100% 同意都更才行,我這裡的建商也講要 100% 同意,沒 100% 就要放棄進行都更

某些都更案拖延10幾年沒成功,大略原因有幾種
1.整合多年始終無法達到80%門檻
2.達到80%以上門檻,但因規劃基地內產權密集,即便是20%少數不同意戶,戶數量也不少,執政者為了連任,怕得罪選民或輿論不利而不敢依法強力執行拆除
3.整合時間過長,工料漲幅已超過多年前協議的成本,建商當然不作賠錢生意
原因很多~一部份其實可以算是行政怠惰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私人財產就是違憲,你想排除我?那你先等10年以後在說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私人財產就是違憲"

這句自行判定違憲的鬼打牆言論已經懶得解釋了,樓上都有答案

憲法15條的確無敵,全國法律 地方自治條例...都是小弟,已有人申請釋憲過不用你提醒,修憲不會修到 第23條,第23條 也沒修的必要

對對對~15條無敵,其實你的憲法就這一條足矣
後法壓前法,新法壓舊法,但這規則憲法除外??
給你複習一下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3.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4.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15無敵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指的是7~14條、16~22條,管不著無敵15條
佩服佩服~
odie0315 wrote:
simonni wrote...(恕刪)


"你的國文老師看到這篇應該要哭了
以你上面的解釋
23條應該是寫成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必要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但實際上23條正文是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解:除了因推行4項情況所相關必要的人、事、物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不是4項情況"有推行必要時"才能以法律限制
不用反駁我,先去找你的國文老師,再上網問問,你國文若被當,屬於實力!"

23條寫的這麼清楚,受過教育的都能理解在講啥,我的舊房子住得好好的,也很安全沒有非要都更不可,我吃飯吃的飽就行餓不死,我沒那必要非吃大餐不可,不可以嗎?扭曲 23條的解釋你想拐誰阿,還要我找國文老師,你很丟臉咧

"新房也可能偷工減料跟爛尾樓這部份,我用你前面發表的理論回你就好
"騎車上路有機率發生車禍,所以是未知數,房子會不會倒也是未知數,有機率發生車禍你還不是照樣騎車出去"
再來鋼筋混凝土住宅的耐用年限為五十年,你修理修理就沒問題了?
全世界的建築師跟結構技師都得拜你為師了,真的是妙手回春,建築業的奇蹟!
遺產這部份真偏題不用扯了,我承認我不夠了解死人的事情..."

你解釋過頭了,我快要看不懂你講啥?房子是啥時候壞掉都還未知你要修理啥?等房子壞了在來看情況,房子還能住就修理,房子變危樓沒法修就都更,這不用我講阿

"突破你不難,因為你國文老師已哭泣....

你所謂的限制是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

23條授予因4情況可限制因推行4項目所牽涉之相關人事物於7~22條之人民權利,它有說自由除外嗎?"

你完全突破了嗎?我還能解釋阿,這表示你功力還不夠,你在找找
23條已經說明了,我房子好好的能使用沒必要都更阿,你修想把我帶歪

"某些都更案拖延10幾年沒成功,大略原因有幾種
1.整合多年始終無法達到80%門檻
2.達到80%以上門檻,但因規劃基地內產權密集,即便是20%少數不同意戶,戶數量也不少,執政者為了連任,怕得罪選民或輿論不利而不敢依法強力執行拆除
3.整合時間過長,工料漲幅已超過多年前協議的成本,建商當然不作賠錢生意
原因很多~一部份其實可以算是行政怠惰"

申請都更審議要 80% 同意門檻,申請後有的讓步順利進行,有的堅持不肯妥協,如果都更條例能解決,何需申請都更審議,直接用都更條例強迫都更,申請都更審議應廢止,直接公辦都更就行了

"這句自行判定違憲的鬼打牆言論已經懶得解釋了,樓上都有答案"
你的答案無法解釋我的質疑

"對對對~15條無敵,其實你的憲法就這一條足矣
後法壓前法,新法壓舊法,但這規則憲法除外??
給你複習一下"

憲法網路搜一下就有,我都已經看過了,你這是多此一舉

P.S:若角色反轉 如34樓我寫的,你變成釘子戶,人家要用都更條例對付你,你會不會也來要求釋憲?
釘子戶為了拖延阻擋都更花樣百出,你只有都更條例是對付不了我,我花樣很多也有終極殺手,能讓你用任何手段都動不了我,我能解決釘子戶,也怕別人拿我的方案對付我,所以得自保,你用都更條例對付別人,別人反過來對付你,你怎辦?
simonni wrote:

23條寫的這麼清楚,受過教育的都能理解在講啥,我的舊房子住得好好的,也很安全沒有非要都更不可,我吃飯吃的飽就行餓不死,我沒那必要非吃大餐不可,不可以嗎?扭曲 23條的解釋你想拐誰阿,還要我找國文老師,你很丟臉咧

既然雙方對23條的解釋大不相同,索性再爬爬文看看是否有更專業的解釋
大法官將23條之"所必要者外"作為比例原則的依據
而比例原則包含三項要素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後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益侵害程度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爬到的內容及出處如下
比例原則-維基百科
目前大法官在違憲審查程序中進行比例原則的操作時,都會引用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條文:「以上各條(按:指第七條至第二十二條包括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訴訟權、工作權等在內的權利)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作為比例原則在憲法中的法理依據。

然而,從民國35年制定時起,中華民國憲法的本文至今未曾修改過,尤其是第二章(即第七至第二十三條)的權利義務部分,更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也未有著墨,而在國民政府制憲國民大會制訂並通過憲法本文的當時,比例原則尚未被發展出來,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中並沒有關於比例原則的相關規定(相同的情況在法律保留原則中也發生)。不過,比例原則仍為法治國家中重要的原則之一,為了在不修改憲法本文的前提下把源自海外的比例原則引入臺灣,司法院大法官便利用文義解釋的法學方法,將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所必要者外」五個字解釋為比例原則、「以法律限制」五個字解釋為法律保留原則,而作為上述兩個重要原則在憲法本文上的法理依據。

法律百科
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判斷標準,認為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引憲法第23條[1]為比例原則之依據。
此原則,又再包括以下三項子原則: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新房也可能偷工減料跟爛尾樓這部份,我用你前面發表的理論回你就好"騎車上路有機率發生車禍,所以是未知數,房子會不會倒也是未知數,有機率發生車禍你還不是照樣騎車出去"
再來鋼筋混凝土住宅的耐用年限為五十年,你修理修理就沒問題了?
全世界的建築師跟結構技師都得拜你為師了,真的是妙手回春,建築業的奇蹟!
遺產這部份真偏題不用扯了,我承認我不夠了解死人的事情..."

你解釋過頭了,我快要看不懂你講啥?房子是啥時候壞掉都還未知你要修理啥?等房子壞了在來看情況,房子還能住就修理,房子變危樓沒法修就都更,這不用我講阿


不預防避免生病,等進ICU再看能治就治,治不了就投胎去?
你沒有預防概念,不代表其他人不能有.....
上面"新房~事情..."這段回應的是你29樓自己說的理論↓
你說老房能住人,但未必安全,新房也可能偷工減料甚至爛尾,我家附近就有一處爛尾,停工起碼5年以上,釘子戶不都更是因為老房子不安全嗎?老房子我住幾十年沒問題阿,舊公寓有裂縫、破損、漏水,水泥老化..,你修理修理就可以繼續住人了阿

你所謂的限制是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

你完全突破了嗎?我還能解釋阿,這表示你功力還不夠,你在找找
23條已經說明了,我房子好好的能使用沒必要都更阿,你修想把我帶歪

依新爬文大法官的解釋來說"所必要者外"為比例原則
不是當房屋已破舊到必須要都更時才適用23條的限制人民權

申請都更審議要 80% 同意門檻,申請後有的讓步順利進行,有的堅持不肯妥協,如果都更條例能解決,何需申請都更審議,直接用都更條例強迫都更,申請都更審議應廢止,直接公辦都更就行了

都更審議的目的是審議案件是否符合公益、是否符合法規、權利變換是否合理,爭議問題協調...等等,有其重要性,只是效率有待大符提高
公辦都更也是要經過都更審議的.....
依都更條例處理爭議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只是如先前所說,執政者有選舉考量等因素,會盡量避免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去執行,反而傾向以協調方式去爭取同意,但若反對屬於極少數,因得罪的是極少數,政府就比較敢強力執行(雙北都有市府執行強制拆除民辦都更的案例)
而時間拉長對建商簽訂的合約而言,物料漲幅風險增加,壓縮利潤甚至會造成虧損
至最後主動放棄案件。
若案件內容皆無違法問題,其實就是行政怠惰造成破局

P.S:若角色反轉 如34樓我寫的,你變成釘子戶,人家要用都更條例對付你,你會不會也來要求釋憲?
幫你拉34樓來↓
都更裡面有很多問題很棘手,角色反轉也有可能,釘子戶說讓我當主委就同意都更,上台後釘子戶就以他認為合理的部份,重新分配房產,原先你怎麼說服其他住戶,釘子戶依樣畫葫蘆說服其他住戶,並兌現承諾同意都更,你當初怎麼對付釘子戶的,現在反過來對付你,你原先的都更條例,原釘子戶要求的釋憲,都要反過來,你原先的都更條例現在還合理嗎?現在原釘子戶要拿都更條例對付你了,你要不要主張違憲呢?你的價值觀會不回隨著你的利益變動呢?凡夫俗子總是看表面短視近利

首先~自辦都更才需要成立都市更新委員會,與建商(民辦)或政府(公辦)合作是不需要成立委員會的,純自辦的都更佔極少數,所以實際有都更戶擔任更新會主委的都更案,真的沒幾個

如你所述若遇上反對戶要求重新分配房產,若其有明顯損害其他所有權人利益的部份
都更審議就會要求實施者修正相關內容
只要是未損及他人利益,屬於建商為促進成案而讓利的行為,就比較沒有法律上的爭議
以上的狀況只會發生合建契約上,合建屬於私約,建商與住戶可以私下討論分配問題
還有就是合建契約簽立後,任何單方面修改契約內容皆屬違約,即便要重新分配,也得經過已簽約戶同意,若超過8成皆同意新分配方案而進行換約,也數多數決議,依法執行就好

而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更的話,分配值與你舊有房地在此案件中佔比是掛勾的
原佔比佔全基地1%,新建物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後,剩餘權值分配給你1%,沒啥討論空間
凡人的確多看眼前近利,大多選擇數年內所能觸及的利益
請問少主看到的遠利是啥?
待數十年後房屋完全崩壞,無法修善居住時會產生更大的遠利?

釘子戶為了拖延阻擋都更花樣百出,你只有都更條例是對付不了我,我花樣很多也有終極殺手,能讓你用任何手段都動不了我,我能解決釘子戶,也怕別人拿我的方案對付我,所以得自保,你用都更條例對付別人,別人反過來對付你,你怎辦?

臺面上當然是依法依規進行
私底下大家都各有招數,能否相剋各憑本事,等遇到該出招時再看誰棋高一著
要低調,不需要一直暗示自己在憋大招...
odie0315 wrote:
simonni wrote...(恕刪)


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參考標準,不然"我說你銀行裡的錢是我的,我找幾個人表決一下,大家表決通過後,我把你銀行裡的錢拿出來與參與者均分,如何?"也能適用
民主是解決爭議的手段維持秩序的幫手,投票表決不能違反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的裡面各項條款,我的房產任何人都不允許使用各種方法或各種理由 控制 干涉 指揮 含法律,我的房子並沒有妨礙他人並符合當時建築法規,能使用 能住人 無安全問題,房子如何使用要不要重新蓋我決定,不允許你或任何群體替我決定

"不預防避免生病,等進ICU再看能治就治,治不了就投胎去?
你沒有預防概念,不代表其他人不能有.....
上面"新房~事情..."這段回應的是你29樓自己說的理論↓"

你要預防生病那是你的事,有沒生病醫生看診後判定,醫生未看診前你所有的預防都是未知數,新房 爛尾 偷工減料 都更也可能遇到,預測 舊房會倒 也是未知數,未知數怎能當作
已經發生處理?

"依新爬文大法官的解釋來說"所必要者外"為比例原則
不是當房屋已破舊到必須要都更時才適用23條的限制人民權"
舊房可以不用等到必須要都更,但只能由我決定因為是我的房子,我不認為我的房子有危險,除非有專業機構鑑定為危樓才涉及公共安全,你別啥都冠上比例原則牛頭不對馬嘴

"都更審議的目的是審議案件是否符合公益、是否符合法規、權利變換是否合理,爭議問題協調...等等,有其重要性,只是效率有待大符提高
公辦都更也是要經過都更審議的.....
依都更條例處理爭議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只是如先前所說,執政者有選舉考量等因素,會盡量避免行使法律賦予的強制力去執行,反而傾向以協調方式去爭取同意,但若反對屬於極少數,因得罪的是極少數,政府就比較敢強力執行(雙北都有市府執行強制拆除民辦都更的案例)
而時間拉長對建商簽訂的合約而言,物料漲幅風險增加,壓縮利潤甚至會造成虧損
至最後主動放棄案件。
若案件內容皆無違法問題,其實就是行政怠惰造成破局"

都更條例不是法條嗎?有法源依據直接執行就好啦,我不同意都更你也是要強迫我同意,那申請都更審議有啥意義?掩耳盜鈴假裝民主

"首先~自辦都更才需要成立都市更新委員會,與建商(民辦)或政府(公辦)合作是不需要成立委員會的,純自辦的都更佔極少數,所以實際有都更戶擔任更新會主委的都更案,真的沒幾個

如你所述若遇上反對戶要求重新分配房產,若其有明顯損害其他所有權人利益的部份
都更審議就會要求實施者修正相關內容
只要是未損及他人利益,屬於建商為促進成案而讓利的行為,就比較沒有法律上的爭議
以上的狀況只會發生合建契約上,合建屬於私約,建商與住戶可以私下討論分配問題
還有就是合建契約簽立後,任何單方面修改契約內容皆屬違約,即便要重新分配,也得經過已簽約戶同意,若超過8成皆同意新分配方案而進行換約,也數多數決議,依法執行就好

而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更的話,分配值與你舊有房地在此案件中佔比是掛勾的
原佔比佔全基地1%,新建物扣除共同負擔費用後,剩餘權值分配給你1%,沒啥討論空間
凡人的確多看眼前近利,大多選擇數年內所能觸及的利益
請問少主看到的遠利是啥?
待數十年後房屋完全崩壞,無法修善居住時會產生更大的遠利?"

我不是說自辦都更咧?申請都更審議要先進行房產分配,通常是建商分配,有人同意也有人不同意,那房產分配依你認為合理的分配?還是其他人認為合理的分配?對自己利益最大的認為合理?啥權利變換分配值與你舊有房地佔比掛勾,那是你認為的沒有絕對非依權利變換不可,只要住戶同意就行,建商沒差誰分配沒損害到建商的利益都可,合建契約簽可以重簽沒有違約的問題,主委配合建商勸說住戶,釘子戶當然反對,如同34樓角色反轉,房產分配你認為不合理怎辦?你也要釋憲嗎?

"臺面上當然是依法依規進行
私底下大家都各有招數,能否相剋各憑本事,等遇到該出招時再看誰棋高一著
要低調,不需要一直暗示自己在憋大招..."

我為啥要隱藏大招?都更條例不是萬能,而是萬萬不能,我當釘子戶分分鐘鐘就能讓都更條例停擺進行不下去,甚至我不需要釋憲,都更條例部份違憲,要是能依法行政,申請都更審議就是多此一舉,都更條例套了一個都更審議外套假裝民主,真想解決釘子戶,你得找其他方案
simonni wrote:

比例原則是執法時的參考標準,不然"我說你銀行裡的錢是我的,我找幾個人表決一下,大家表決通過後,我把你銀行裡的錢拿出來與參與者均分,如何?"也能適用
民主是解決爭議的手段維持秩序的幫手,投票表決不能違反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的裡面各項條款,我的房產任何人都不允許使用各種方法或各種理由 控制 干涉 指揮 含法律,我的房子並沒有妨礙他人並符合當時建築法規,能使用 能住人 無安全問題,房子如何使用要不要重新蓋我決定,不允許你或任何群體替我決定

還來?
不鬼打牆一下都不會發表言論了嗎?
講N遍了~私有跟共有比較個屁啊?
私人銀行帳戶內的錢就是個人的,其他人根本連表決權都沒有,你還在那表決啥?
強調多次~你若擁有私人透天且獨立地號,就沒有其他人能決定處理方式
因為你佔100%就是絕對多數,連0.001%持份都沒有的外人當然無權干預
而集合式公寓屬於整棟所有住戶共有(公設建物、土地)若5層10戶,無特殊規範之下任一戶持份就是10%,共有的資產依多數決議並無不妥
憲法第23條規範在4個情況下可以法律限制7~22條列舉之自由權利
↑這條你永遠當作看不到看不懂+自行認定"必要者"的意義,只看得到無敵15條

你要預防生病那是你的事,有沒生病醫生看診後判定,醫生未看診前你所有的預防都是未知數,新房 爛尾 偷工減料 都更也可能遇到,預測 舊房會倒 也是未知數,未知數怎能當作
已經發生處理?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防止 = 預防、禁止
避免緊急危難~ 避免 = 設法不使發生、防止
維持社會秩序~ 維持 = 維護保持
增進公共利益~ 增進 = 增加並促進、增強、加深、推進
強調的一直是預防、避免、促進
老房子是否會倒是未知,但已知水泥結構壽命為50年,新建物結構安全優於老公寓
至於爛尾或偷工減料這部份屬於不願參與都更的理由
與討論主題 : 都更條例多數決是否違憲無關
本篇討論內容已經夠多了,不用再東扯西扯
想發展支線請開另一篇討論

舊房可以不用等到必須要都更,但只能由我決定因為是我的房子,我不認為我的房子有危險,除非有專業機構鑑定為危樓才涉及公共安全,你別啥都冠上比例原則牛頭不對馬嘴

對於都更條例以憲法23條之比例原則解釋是否違憲?有啥問題?
比起你公私不分&張冠李戴的言論~個人認為適切多了

1.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依多數決議進行都更(採取的手段),有助於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在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權利變換以分配或補償之方式進行,相較於強制徵收,對權利侵害的程度最小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與希望達成目的的利益顯失均衡。
都更後提升居住安全增加公益且房產價值提升,相較權益侵害程度之利益並無顯失均衡。

都更條例不是法條嗎?有法源依據直接執行就好啦,我不同意都更你也是要強迫我同意,那申請都更審議有啥意義?掩耳盜鈴假裝民主

問題就在執政者怕影響輿論名聲,不敢依法強力執行
都更審議的目的之一是聽取不同意戶反對的理由,對其進行討論審議
理由正當則要求實施者必須修改不合理之處,否則不會核准該案
盡量都會希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我不是說自辦都更咧?申請都更審議要先進行房產分配,通常是建商分配,有人同意也有人不同意,那房產分配依你認為合理的分配?還是其他人認為合理的分配?對自己利益最大的認為合理?啥權利變換分配值與你舊有房地佔比掛勾,那是你認為的沒有絕對非依權利變換不可,只要住戶同意就行,建商沒差誰分配沒損害到建商的利益都可,合建契約簽可以重簽沒有違約的問題,主委配合建商勸說住戶,釘子戶當然反對,如同34樓角色反轉,房產分配你認為不合理怎辦?你也要釋憲嗎?

你自己提不同意戶要當主委,我當然要告訴你自辦都更才會是由地主戶成立更新會

前面說過合建契約屬於私約,建商可以私下與各個地主以不同分配方式進行簽約
覺得自己分配合理再簽就行,但必須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
而權利變換屬於公約,在無法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之下,透過權利變換的多數決機制,並導入估價計算更新前後的房地權利價值並進行分配。(分配值與舊有房地佔比掛勾)
只要住戶跟實施者同意,以何種方式進行分配都沒問題(同案中可同時有權變分配和合建分配)
但當有不同意戶存在時,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就是以權利變換方式處理不同意戶

合約可以重簽,但如你先前所說由不同意戶來主導重新分配,已簽約的地主有權不簽新合約
除非舊約中有明訂實施者可要求換約的依據
否則依法實施者必須履行舊約,未履行當然有違約的問題
即便角色反轉,新的分配方式若經80%以上地主同意換約,亦屬多數決可成案
其中若有損害自身權益不合理的部份,可於都更審議協調會中提出主張,由政府去評定即可
我從來都不認為都更條例有違憲問題,反倒是你一直認定23條縮限人民權利違憲
沒有我"也要釋憲"的問題~該去申請釋憲的只有你

我為啥要隱藏大招?都更條例不是萬能,而是萬萬不能,我當釘子戶分分鐘鐘就能讓都更條例停擺進行不下去,甚至我不需要釋憲,都更條例部份違憲,要是能依法行政,申請都更審議就是多此一舉,都更條例套了一個都更審議外套假裝民主,真想解決釘子戶,你得找其他方案

都更條例萬萬不能?
預祝你當上釘子戶時能一展拳腳,否則龍困淺灘有志難申豈不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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