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不知道版主是否已經將問題處理完畢...但還是想問大家一下是不是我理解有誤...


34-1規定的人數須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版主爸爸不同意處分,那人數就沒超過1/2啦

或是其應有部分超過2/3者,人數不予計算,版主伯父也僅剛好2/3..也不適用土地法34之1阿


因此版主伯父應該無法利用34之1處分全部....


怎當時還有網友建議要預告登記阿 分割等等...
n34963496 wrote:
土地法34條之1


會不會很好笑

持有2/3的人居還要聽1/3的人,多數服從少數?

而我們大有為政府,還要把土地法第34-1條修改為持有「超過」3/4者才可以不計人頭處分土地

大大加大了多數服從少數的精神,真有兩下子,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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