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mamamia168 wrote:
對於大多小市民和少...(恕刪)


基本上沒有違法建䅁,有違法都是拿到使用執照後,因應客戶需求或是客戶自行二次施工所產生的違建。
mamamia168 wrote:
重點是有蠻大比例會避開這類違法建案,
沒必要自找嘛煩,不是嗎?

既然所謂的新措施和以前沒什麼不一樣。
就看以前二工的房子好不好賣,不就有答案了嗎?
二工對建商來說,就是會多加成本,如果消費者不喜還要避開,那建商的二工是砸錢換白眼?
新建案建商都會要承購戶簽二工合約,裡面把所有二工的責任和風險全推給承購戶。
不是一樣大家都簽下去了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
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
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大家都在「得」這個字上討論,而且大多在討論為何不是規定「應」檢附,
我想,最想改成「應」檢附的應該是柯P政府吧!

要是我有違章,只要花點小錢,請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就可以換得地政機關不通報建管機關查違建
建管機關也樂得不用去查報違章不用認定不用拆除,建築師也樂得可以賺簽證費用,這是三贏啊!

政府開了一個巧門,要善用。
至於建築師只要說我當下去現場時是沒有違建的狀態,能把他移送法辦嗎?我看移建築師懲戒都懲戒不了他

最主要還是源頭管制嘛!為何建商申請建照時看不出來未來要陽台外推,要施作夾層,要頂樓加蓋,
那建照就不要准嘛!你柯P政府為何不限制這些建商及建築師不准設計這些可能違章的建物
到頭來苦果要買房子的第三人承受,又要花錢請建築師出證明,又要擔心建管機關來查

而且,違章的大宗,都是舊建物的所有權人違規嘛!
上次226件違章有好好全部拆掉嗎?
死灰復燃的有幾件?
如果226件都無法解決,未來這個措施溯及既往到舊建物也實施時,那有人力每天巡查及拆除
最後,就是大家找建築師買證明,建管機關也不用去拆,違建還在嗎?還在嘛!
你說建築師是國家考試及格不會冒這個風險開證明,請問你是台灣人嗎?

evolutionivtw wrote:
要是我有違章,只要花點小錢,請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就可以換得地政機關不通報建管機關查違建
建管機關也樂得不用去查報違章不用認定不用拆除,建築師也樂得可以賺簽證費用,這是三贏啊!


等你買通一個建築師幫你簽 "無違章建築證明" 再來分享吧 !

房屋買賣時,買家不想買、賣家不想賣、仲介沒成交、就會到處去捅人
建築師隨便租個牌、去事務所上個班就輕鬆月入幾萬元
有幾個會為了賺個幾千元,冒著被賣家告、買家訟、仲介捅的風險,去做假簽證 ?

另外,你以為全台灣的仲介都是吃素的嗎 ?
房子裏面有沒有違建、附近的仲介們都清楚的很,
一旦這個生意都搶走了,破壞成交是最高原則,仲介馬上去桶出來
或是這個月沒收入,賺賺檢舉逃稅獎金

為什麼這麼多投資客被查稅 ?
為什麼很多內部違建被檢舉 ?
你可以多想想 !!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bbblee wrote:
等你買通一個建築師...(恕刪)



看看實價登錄就知道, 誰敢造假? 跟政府打交道, 大家只敢找合法的漏洞鑽, 真要幹違法的事, 先問問自己有沒有比趙藤雄的背景更硬
sunyearhuang wrote:
抱歉!沒看到這段。
我終於明白你的糾結點在那兒了。
一個合法房子有違建,原合法的部份還是合法。
不是,整棟房子全變成非法(沒想到有人會有這種誤解)。
要拆違建指的是拆違建的部份,合法的部份建管單位也沒權利拆。
有違建的房子要過戶,只能過戶有合法登記的那一部份。
違建部份,至始至終都不能登記也不能過戶(都沒登記了,要過戶什麼?)。
(但違建可以買賣)
不知是否打開你的糾結點了?

我也抱歉~~ 這幾天有點事沒上來跟進度
你說的我了解 我只是以為這條規開始實施之後你有什麼不同見解
原來討論的是同一件事 感激你的耐心解釋~~謝謝
bbblee wrote:
等你買通一個建築師幫你簽 "無違章建築證明" 再來分享吧 !

evolutionivtw wrote:
要是我有違章,只要花點小錢,請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就可以換得地政機關不通報建管機關查違建
建管機關也樂得不用去查報違章不用認定不用拆除,建築師也樂得可以賺簽證費用,這是三贏啊!



不知道這樣明目張膽地說

會不會被查水表阿?
evolutionivtw wrote:
要是我有違章,只要花點小錢,請建築師出具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就可以換得地政機關不通報建管機關查違建
建管機關也樂得不用去查報違章不用認定不用拆除,建築師也樂得可以賺簽證費用,這是三贏啊!

沒說有出具證明,建管單位就不用查;也沒說不出具證明建管單位就一定要查。
通報無出具證明,就只是給予建管處一個參考資料而已。
事實上舊違建,多是民眾舉報;
新違建,建管處規定就有使照核發後三個月的列管期,但建管處事實上也很少認真的管。
(因為很少建商會在列管期內二工,這是官商不互相找麻煩的默契)

evolutionivtw wrote:
政府開了一個巧門,要善用。
至於建築師只要說我當下去現場時是沒有違建的狀態,能把他移送法辦嗎?我看移建築師懲戒都懲戒不了他

應該很少建築師想要賺這個錢,錢少事非多!
若要開證明,建築師的責任確實只在檢核當下無違建。之後發生的事,建築師不可能負責的(建築師又不是建築保母,只負責建不負看管責任)。所謂的三個月有效期是文件有效期,不是擔保期。

evolutionivtw wrote:
最主要還是源頭管制嘛!為何建商申請建照時看不出來未來要陽台外推,要施作夾層,要頂樓加蓋,
那建照就不要准嘛!你柯P政府為何不限制這些建商及建築師不准設計這些可能違章的建物

實務上做不到。(無法設計出,日後無法違建的房子)
而且建築師的客戶是業主(建商)不是政府,賺的是業主的錢不是政府的錢(政府是抽他稅的)。
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行事當然是以業主的利益為優先考量。

evolutionivtw wrote:

而且,違章的大宗,都是舊建物的所有權人違規嘛!
上次226件違章有好好全部拆掉嗎?
死灰復燃的有幾件?
如果226件都無法解決,未來這個措施溯及既往到舊建物也實施時,那有人力每天巡查及拆除


所以我說,重點在執行力,不是什麼新規。
那226件是在發生人命重大事件後,轟轟烈烈的去執行的重大違建處理,尚且如此。那平時的執行力,應該更不看好吧!
9/1到了,大家就繼續看去吧!
sunyearhuang wrote:
重點在執行力,不是什麼新規。



簡單來說就是賭政府敢不敢放手下去弄嘛~~

小弟自己從不把命運放在他人手上來決定

看其他大大怎麼決定了

sunyearhuang wrote:
實務上做不到。(無法設計出,日後無法違建的房子)

是沒錯,但也有部分建築設計是擺明要做二工違建的

像是一層樓挑高5.x米
或是一間房間只有0.5坪、其餘都是"陽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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