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公園、火車站、地下道、人行道......都是違法行為,請不要再叫買不起房、租不起房的人去住公共空間

AI SYSTEM wrote:
住公園、火車站、地下道、人行道......都是違法行為


但是住在立法院裡面沒關係噢,問問大腸花和綠萎就知道了!

大腸花和綠萎能,遊民為什麼不能?台灣不是人人平等嗎?
礙到你的鼻喔...
AI SYSTEM wrote:
住公園是違法行為住火...(恕刪)

還是無法解決這群人的生存與居住需求,

或許應該要想社會資源與補助資源分配。
On9ccc
恢復耕者有其田 農耕10年可分配土地
這是政府應該要解決的問題吧
On9ccc
政府只想撈錢 當撈仔
黑羽斷翼 wrote:
對..
所以要合法的嗎??
遊民收容所合法(街友中途之家)
旦他們確不願意去
有想過為什麼嗎
因為不自由
沒辦法過像大爺一樣的生活

有看過法國紀錄片搶救失業大作戰,事實跟你想像差很多。

大部分街友有工作,只是工作薪資太低,無法支付居住。

街友中途之家,因為怕影響房價,都會設在很偏遠的地方,很難打零工。都露宿街頭了還說人家大爺,你也太誇張了吧!

房地產炒成這樣,合法負擔不起,記得柯P就有說過不會主動拆頂樓違建,因為那是很多窮人居住的地方。你說都市不需要窮人?錯了,很多基層清潔、粗活、服務業都是他們在做,其實對城市運作很重要,既需要他們的粗活,又捨不得讓他們住,這就是城市居民可鄙的市儈面孔。
AI SYSTEM wrote:
住公園是違法行為住火...(恕刪)

不然睡你家?
有套這麼深要政府逼遊民去買房嗎?
AI SYSTEM wrote:
住公園、火車站、地下道、人行道......都是違法行為
政府相關單位有權力強制驅離


強制驅離
總要用擔架抬人吧
抬完總會放在一個地方吧
那就睡在那個地方啊
葉梓楓
真5
遊民的問題要徹底處理
不然像台中車站那樣 能看嗎?
小康1945 wrote:
違什麼法?
社維法?
強制驅離?
你確定?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
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菸區吸菸、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
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划船、操作
遙控設施、其他遊具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
市政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
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四、未經許可駕駛或未依市政府公告停放車輛。
五、未經許可種植果、菜、花木等植物。
六、未經許可放置桌、椅、箱、櫃、板架等物品,或放置物品致妨礙他人
使用場地。
七、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
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自行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高爾夫球或
其他足生安全之虞之活動。
九、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且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或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十、未經許可在公園設施上塗寫、插旗幟、懸掛或張貼物品等。
十一、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
十二、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營利行為。
十三、毀損公園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
十四、未依市政府公告或未經許可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或搭設棚、
帳者。但為短期休憩使用所搭設可快速開闔、非固定式之棚、帳且不影響場地原有之功能者,不在此限。

十五、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
十六、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十七、妨害風化或賭博。
十八、攜帶危險物品。
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
二十、其他違反市政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稱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所定慢車以
外之動力車輛。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具攻擊性動物及適當防護措施,由市政府公告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致公園設施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On9ccc
所以是可以搭帳篷阿
A辣愛怕跑
睡公廁不違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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