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wrote:對..所以要合法的嗎??遊民收容所合法(街友中途之家)旦他們確不願意去有想過為什麼嗎因為不自由沒辦法過像大爺一樣的生活 有看過法國紀錄片搶救失業大作戰,事實跟你想像差很多。大部分街友有工作,只是工作薪資太低,無法支付居住。街友中途之家,因為怕影響房價,都會設在很偏遠的地方,很難打零工。都露宿街頭了還說人家大爺,你也太誇張了吧!房地產炒成這樣,合法負擔不起,記得柯P就有說過不會主動拆頂樓違建,因為那是很多窮人居住的地方。你說都市不需要窮人?錯了,很多基層清潔、粗活、服務業都是他們在做,其實對城市運作很重要,既需要他們的粗活,又捨不得讓他們住,這就是城市居民可鄙的市儈面孔。
小康1945 wrote:違什麼法?社維法?強制驅離?你確定? 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公園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禁菸區吸菸、隨地拋棄果皮、紙屑、煙蒂或其他廢棄物。二、在水池或湖泊內游泳、沐浴、洗滌、網魚、釣魚、銼魚、划船、操作遙控設施、其他遊具或其他污染毒害水質或傷害動植物之行為。但經市政府公告在指定地點得划船、釣魚者,不在此限。三、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四、未經許可駕駛或未依市政府公告停放車輛。五、未經許可種植果、菜、花木等植物。六、未經許可放置桌、椅、箱、櫃、板架等物品,或放置物品致妨礙他人使用場地。七、不依規定使用設施足生安全之虞。八、未在指定場所從事腳踏自行車、溜冰、直排輪、滑板車、高爾夫球或其他足生安全之虞之活動。九、攜帶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無成年人伴同且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或攜帶不具攻擊性動物進入公園,而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十、未經許可在公園設施上塗寫、插旗幟、懸掛或張貼物品等。十一、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十二、未經許可販賣物品、出租遊憩器具或為其他營利行為。十三、毀損公園設施或擅自挖掘土、石、草皮、傾倒餘土、破壞景觀等。十四、未依市政府公告或未經許可生火、夜宿、燃放爆竹煙火或搭設棚、帳者。但為短期休憩使用所搭設可快速開闔、非固定式之棚、帳且不影響場地原有之功能者,不在此限。十五、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十六、酗酒或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十七、妨害風化或賭博。十八、攜帶危險物品。十九、餵食禽鳥、無飼主管領之動物或棄養(含放生)動物。二十、其他違反市政府公告禁止或限制之事項。前項第四款所稱車輛,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八款所定慢車以外之動力車輛。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具攻擊性動物及適當防護措施,由市政府公告之。違反第一項規定致公園設施損壞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