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wlee wrote:
我一開始討論是指優先購買權不是先送件先贏,不是你後來補充的抽籤。
均分購買是我親身經歷,而樓主是唯一共有人,也不存在抽籤或均分問題,
希望樓主早日解決煩心問題,有遇到才會感同身受。
其實樓主轉個念,對方如果要賣,通常持分的土地價格都不太好,也許到了三拍還賣不掉。
像我的案例是三拍價格行使優先購買權與人均分買下來的,價格是公告現值的一半,這樣不見得是壞事。
以上純討論,經驗分享
所以你的均分是變價分割的拍賣嗎???
好奇.,純好奇...
先送件先贏那一點不用爭 我錯了 就這樣 謝謝指正
錯就是錯了..不用爭..旦我去法院的那幾次法官都會問有沒有優先權人想主張優先權購買的
至於是不是抽籤 條文給你了 不信我也不勉強
反正原PO的狀態也不會發生二個共有人出來爭奪的可能性才對
畢竟共有人才2人.. 一人想賣..原PO不想賣
真拍賣了..原PO想買就去主張優先權就好
總不會想賣的那個事後又跳出來爭吧
所以他們沒什麼好吵的
他們也不會有人在那爭優先權的問題才對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得標者本身就有優先購買權那就不用談什麼優先購買權的問題了
直接得標就結束了
如果得標者本身不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權利
法拍的案件是可以於開標當場
直接向法院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有人叫他優先承買權)
先主張購買的人得標..就算當場事後有多個共有人都主張也一樣
如果沒人主張購買
大多法官在拍定的當下也會發問有沒有優先購買權的人想優先主張購買
反正就是和最高價的拍定人一樣的金額買回
當然前題是這案件有優先購買權
且主張人符合優先購買權人的規定
那如果沒有當場主張,法院會依法通知所有的優先權人
拍定後...15日內要遞狀主張
誰先送進去就以誰為主
其他人就謝謝在聯絡了
如果都沒人主張
才會由得標者買下
vwlee wrote:
"民法及土地法之優先承購權規定
關於共有人出賣共有物,其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民法及土地法均有,分別如下: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民法的優先承買規定,適用於動產及不動產,而土地法則僅適用於不動產,所以在出賣共有之房屋或土地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之規定(因此時土地法為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民法)。"
以上googlehttps://www.lawyerli.tw/l/%E5%A4%9A%E5%90%8D%E5%85%B1%E6%9C%89%E4%BA%BA%E8%A1%8C%E4%BD%BF%E5%84%AA%E5%85%88%E6%89%BF%E8%B3%BC%E6%AC%8A%E6%99%82%EF%BC%8C%E5%A6%82%E4%BD%95%E6%B1%BA%E5%AE%9A%E8%AA%B0%E5%8F%96%E5%BE%97%E6%AC%8A%E5%88%A9%EF%BC%9F/
各有各的說法,就看法官怎麼判
我先把我10樓的回文轉過來
我今天才有空看你給的網址..
你有看過你的網址的最後面的內容嗎
以最先行使優先承購權者優先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承購權為「形成權」,共有人行使時,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即與買受人成立契約關係,所以理應是最先行使優先承購權者取得權利。
另參酌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有關公告應買程序規定,若有2人以上應買人表示應買者,而應買之時間有先後者,應認應買在先者得應買,不以出價高低定其應買。而拍賣應有部分時,若有拍定人(或承受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參照)。是若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最先提出聲明者為最優先。
我原本的印象是這樣
先到先得
旦條文我沒去記
你說了後只注意到民法改了
我以為就是改了
旦這條規定應該還在吧
先到先得的規定???
有大大知道他改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