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私自複製我家鑰匙,想請問大家該如何處置

報警換鎖找民代上新聞找水果日報投訴
我覺得不要怕麻煩,直接報警!!先落案,照程序走!

有什麼小動作我相信大樓都有監視器可調!!

自己找人來換鎖!然後看登門道歉、解約及請款的情況!

必要時拿出合約照毀約條款申請賠償!!!(買方賣方毀約都是要賠的,更何況是房仲)

如果他們接受就和解,不接受就告,不用怕吃虧!!

你跟他們簽合約我相信合約上並不會有私人複製人家的鑰匙和自己跑來開門看屋這條!

一堆人在亂教

裁判字號: 97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要 旨: 按所謂犯罪行為,須以法律明定有科以刑罰之行為始足當之,兩造訂立之
保險契約除外責任條款既約定以「被保險人犯罪行為」為上訴人除外責任
之原因,即應作相同之解釋。上訴人欲以此條款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者,
尚須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與保險事故之發生間有直接因果關係,始為該當
。而依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所保
護之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私人生活之秘密之保持,重在保護個人之住
屋權即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重
在居住之事實。又所謂住宅係指供人住宿之房屋,建築物則係指圍有牆壁
,上有屋頂,可供居住或其他用途之土地上定著物,至附連圍繞之土地則
係指附連或圍繞他人住宅或建築物之土地,該附連圍繞之土地本質上即有
保護居家安全之作用在。蓋住宅為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是侵入之住宅或
建築物,若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即非本罪客體。
本件被上訴人墜樓發生地
點係屬於五層樓興建中之建物工地,該建物工地顯未達可供人居住使用之
程度,並未符合於前開侵入住居罪之住宅要件,自與刑法第 306 條構成
要件有別,而無成立犯罪行為可言。

這個房仲沒有犯任何罪
告進法院只會浪費你時間(頂多告民事)
換鎖換房仲就好
先問自己到底要求什麼

如果只是要出一口氣,那就鬧大吧

我建議你求實惠,對方不照規矩辦事,要懲罰,做實質補償

補償什麼? 前面有人建議仲介費降百分比,你可以自己想想要降到什麼程度

法律……用來當手段,不要當結果,大家都沒空跑法院
侵入 工地 所以無罪???看沒有
白話文 pls
不懂政府文書和法院為什麼都要這樣文言
boss1228 wrote:
一堆人在亂教 ...(恕刪)

boss1228 wrote:
一堆人在亂教
...(恕刪)



”建物工地顯未達可供人居住使用之程度,並未符合於前開侵入住居罪之住宅要件”

這判例明顯是在說工地,跟可供居住的成屋有一樣?
boss1228 wrote:
一堆人在亂教 ...(恕刪)



好像不是同個東西喔~倒數第4行~有出現墜樓字樣~而且你紅字部分~房仲來時候~樓主夫人正在家喔
小惡魔就是這樣
這麼想上法院就來吧
反正也不是我在忙

裁判字號: 91年度上易字第3272號
要 旨: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所保護的法益,在於居住的和平、安寧、自由以及個
人生活的私密。個人就其居住使用之場所,有決定何人可以進入或停留之
權利,更有在其居住處所中有不被干擾、居住安寧不被破壞的自由(參見
林山田著「刑法特論」(上)第一百六十八頁至一百六十九頁)是以,本
條既係在保護個人的居住使用權,則居住使用場所所依附之實體,亦即硬
體的房屋建物,屬於誰所有,已非所問。凡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
,擅自入內者,即為該法條所指之「侵入」。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所稱之「無故侵入」,係指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且無正當理由,而違反
居住人之意思,強行進入。
boss1228 wrote:
小惡魔就是這樣這麼想...(恕刪)

個人認為當下情形就算是帶客人看房子,也不能算是正當理由
除非樓主在委託的當下簽字允許房仲自由進出,不然這個動作很有爭議

況且房仲B是在"未經允許"以"私自複製"的鑰匙"強行進入"樓主這個"還沒賣出"的"個人住宅"

不過既然還沒發生什麼事情,建議對方道歉簽字和解的時候可以著重在"提前告知"跟"須經允許"這塊,並且加註違者依法究辦,當作最後的警告。不然就房仲B這種人品,突然拆他台階看來也不妥
我發現01好多這種亂舉例子的人

明明就跟樓主情況差了十萬八千里 這樣也好意思舉例

最好是跑進別人家會沒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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