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局】===== 勝訴 確定 =====第二審(上訴)(跟他拚了):最後.....終於.......===== 勝訴 確定 =====p.s.本案不得再上訴(原因忘了!!)歷時一年多的浪費生命與金錢,終於結束~~
這就是房仲利用屋主沒時間上法院的心理坳錢,然後沒台階下只好硬著頭皮打官司練經驗值了!跟房仲打官司贏了只有損失律師費,輸了就是律師費包含賠給房仲的佣金!所以,一般約建議也只簽一家,防仲介之心不可無!當然能夠自己賣是最好!
eric92 wrote:【結局】===== 勝訴 確定 =====第二審(上訴)(跟他拚了):最後.....終於.......===== 勝訴 確定 =====p.s.本案不得再上訴(原因忘了!!)歷時一年多的浪費生命與金錢,終於結束~~ 恭喜 圓滿解決~房產仲介真的有夠黑大大小小奇奇怪怪的騙法或手段都有希望大家都能遇到有良心的遇到不肖的也希望大家都能全身而退囉
eric92 wrote:歷時一年多的浪費生命與金錢,終於結束~~...(恕刪) 恭喜你,過程中沒有被房仲嚇退按正常程序,你應該要花錢自認賠錢並安慰自己當作學社會經驗了事房仲應該想不到你會槓到底不過為了這些惡劣房仲,耗費一年多的生命與金錢,真的是不值但與惡劣房仲妥協,更不值感謝你更新結果,讓大家知道房仲的惡劣與邪不勝正,恭喜你!!!
謝謝大家的關心,為了表示謝意,截錄一段判決書中,法官否定"已達委託底價,即代表成交"的內容:希望給各位參考,別被濫房仲威脅...判決書內容截錄:上訴人係由代理人XXX與被上訴人訂立系爭委託契約,系爭委託契約第2條約定:「委託人願意出售之土地、建築改良物,合計總價新臺幣XXXX萬元」(嗣變更為XXXX萬元)、第10條約定:「賣方同意售出時,應於3日內依XXX所指定之時間處所與買方另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約定由賣方及買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地政士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各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足見上訴人委託被上訴人銷售系爭房地,已保留「賣方同意與否」之權利,核其性質,係屬要約之引誘,尚非要約,則於買方出價買受系爭房地之要約意思表示時,尚須得上訴人為願以該價格出售之承諾意思表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買賣契始為成立。****略*****XXX於簽立變更委託銷售價格時,其真意係以變更後之XXX萬元為出售系爭房地要約之引誘,縱買方表示願以上該價格買受系爭房地之要約,仍須得上訴人為同意出售之承諾,買賣契約始為成立。故被上訴人主張其於洽得訴外人XXX願以XXX萬元買受系爭房地時,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即告成立云云,核屬無據,不足採取。
eric92 wrote:謝謝大家的關心,為了...(恕刪) 你這篇可以幫助到小春了小春哥,你的春天來了快找你的律師討論討論,看看能不能按照樓主這狀況繼續反擊順便跟樓主討論一下,也許你有機會重新反敗為勝。
我是仲介 wrote:你這篇可以幫助到小春...(恕刪) 我的情況跟樓主的民事糾紛不同,我的是專任約,達底價時房仲可以替我決定賣出房子,我的春天靠的是不令人產生懷疑的絕對證據,房仲哥應該看得懂中文字吧?非常感謝關心~房仲明知一般約需要屋主同意售出與否,假裝不懂偽裝成民事糾紛告上法院,利用屋主不想惹事也不想打官司的心態掏錢,彰彰明甚!
我是仲介 wrote:你這篇可以幫助到小春了小春哥,你的春天來了...(恕刪) 我想不只幫助到陳小春而是幫助到許許多多的網友房仲哥雖然你只是一個仲介但是不是要思考一下還要繼續抱著專任約的神主牌而不願提供實實在在的服務嗎???樓主陳小春lily不是一開始就對房仲有敵意都是在被房仲坑了以後才出來論壇提供自己的經驗房仲哥們,還不醒悟嗎???還要繼續錯下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