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kia1220 wrote:
剛才也打電話去問這相關
小姐說很多人都沒注意到一點
第三年之後到清還為止
期間都是審核是否符合資格的對象(每年審核)
如果意外中了樂透年收入不符合
或是配偶、子女買房子了
營建署都會追討回從第一年到查到不符合那年
"所有"輔助過的利息錢
這一點要注意哦!!
剛小姐一再提醒我這點
因為你不知道未來會發生什麼事
很多人貸款都是15、20年的
很容易之後忘記就不小心失去資格
二十、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略)
所謂事實發生日指的應是發生不符補助條件情事之日
所以退還之利息應係指~~舉例:年收入高過規定分位點日(第三年開始查核)至終止日期間所補貼之利息
並不是"全部"補貼的利息都收回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