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繼承方式 同屬一個祖宗

我家也有同樣的問題,但我家那塊土地有近百人的名子有點麻煩後來想想反正地也不值錢就給政府徵收去了。

s0922269 wrote:
我家也有同樣的問題...(恕刪)

之前我也是遇到同樣的問題,隔壁的地主,
想把我們那塊小地整合起來,那時所以家族的人無異議通過,
因經拖了四代了,分到我時,我佔192分之一,
那時分到的錢,可以買一台當年很夯的eee pc
法定應是1/9分 以被繼承者子女人數為法定比 跟第三代人數無關 第三代只是代位繼承
如被繼承者子女有死亡且無後代 減去死亡數 如一人死亡無後代 即1/8平分
你們如阿公的子女9人皆有後代 即是9份均分無誤 另有協議以協議論
建議去請教律師或代書,稅務或地政機關也可以請教一下. 因為日據時代(您的祖先是那時過世的吧),繼承方式不同,台灣光復後,又有兩段不同的繼承方式(牽涉養子女). 我們家比你們單純多了,還是打官司好幾年. 你們人多更複雜,應該沒那麼容易解決!

kamoin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遇...(恕刪)


絕對不是除以36

而是除以9

這9個人當中若有無子女者,再分給兄弟姊妹

舉例(甲.乙....壬)

當中九人中只剩甲存活,其他人全歿

而庚.辛.壬無子女

則每人各得9分之1

然後甲乙丙..己再分得3*1/9,除以6

為18分之1

所以甲分得9分之1加18分之1=18分之3=6分之1

之後這些有子女的人再依各自子女得人數分下去
這個專有名詞,叫做"公同共有","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也就是當初第一代辦理繼承時沒分割,那再下去就都是"公同共有"了.
會有"公同共有"原因很多,例如:第一代有五個子女,4個在台灣,一個在國外找不到人,或其中一個不同意蓋章(他認為他要分多一黠)等,繼承登記時間要到了(6個月,超過罰錢,一年以上不登記列管,15年拍賣...)只好登記為"公同共有",五人都蓋章同意才能登記為"分別共有",第一代登記為"公同共有",那再下去,每一代都是"公同共有"了.
kamoin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 最近遇...(恕刪)

是遺產繼承,那就是依法分配,接案的代書會告訴你這房與你個人的持分有多少,
不是你這房的持份大小,不必也用不著你傷腦筋,與你無關的!

若持份後面積(金額)不多,那還不如讓政府徵收!
不然過戶繼承後再想處分會是難難難,只淪為壁紙!

若你這房的一人金額有幾十萬,那可考慮集中繼承,只由其中一人繼承全部
這可簡化很多日後要處分時的手續,而且此時過戶只要繳一份代書費就可以。
不然若是你這房有5人,以後想過戶要蓋5的倍數顆印章,而且每次都要繳5份代書費!

若有超過上百上千
36個繼承者人數並不多,
但若實在遇到僵局,那就打繼承訴訟,
這不是撕破臉,而是以訟止爭,簡單而有效求得圓滿解決!
先除以第二代子女輩的人數9,這是第三代孫子輩繼承比例
第三代孫子輩的繼承比例,則依照這9人各自的繼承比例再除以這個旁系的人數

基本上第二代子女輩的分配會是9人均分的,但是孫子輩則是依照自己父母的繼承比例再去均分
除非都是單傳,否則旁系孫子輩所分到的就不一定都一樣,會越來越少
分割繼承與公同共有繼承應該不影響繼承比例,一樣每個人都要簽名
差別在處分不動產的時候,是各自處理或是需要全體同意
詳細還是應該請教所委託的代書
http://caf677.pixnet.net/blog

kamoin wrote:
因為代書是說需要36...(恕刪)


應該是先分成9份,9位祖先下面的子女在個自從1/9裡面去分

會要36個人的簽章,是因為36人都是繼承人,要全部同意才行,跟獲得的比例沒關係

例如父母一方過世,配偶可得1/2,其餘才分子女均分,不管是分多分少只要是繼承人都要簽章
這種事情應該是有人想買你家那塊地,所以才會有人去查有誰有繼承權,
基本上是這樣子
9個子女是平均分配1/9
9個子女的下一代再依照各自所生子女數再分配該1/9
也就是說如果9個子女都生4個小孩,每個小孩就是分得1/36
但是如果某個子女只生3個小孩,美個小孩就是分得1/27
並不是有多少個繼承人就是大家平均分配.
遇過很多繼承人認為分配不均而打官司的案例
另外記得土地繼承之後,跟買方或建商契約要小心,
還有這種突然出現的繼承土地算是天上掉下來的,土地賣掉後,要捐些錢做做善事,
並感謝祖先!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