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內政部已經訂定定型化契約 就買賣雙方應負之責任與義務都有所定義
買賣雙方應該就要按照制式化契約走雙方才會有保障
而不是自創另外的條約來損害另外一方的權益。
原波的作法只保障買方而使賣方處於一個相當危險的處境
而且建商所售的房子那麼多 如果每一個買家都可以加註這一條
建商想必要承擔多大的風險?
你能想像哪天建商的房子裡面都住了人,結果每戶都說有瑕疵沒有點交完畢,每戶都不付錢。可以嗎?
房子都已經移轉了,房屋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都已經是買方,結果卻沒有付錢,如此的現象不是很誇張?
因此回到原來的問題
建商房子蓋好了 依照合約讓買方拿此屋向銀行申請貸款
房屋過戶了 除了定型化契約中有載明之無法藉由修繕完成的重大瑕疵外,怎麼可以要求銀行不撥款?
而原波所指的點交的項目到底為何?如果只是一些細節修繕的問題,本來就可以要求建商修繕,本來建商就有保固責任,跟付不付錢這是兩回事。就算是付完錢之後才發現需要修繕的,在保固範圍內建商還是得要負責。
買賣雙方都必須要保障
合約訂定也是必須要公平
不過我個人是認為訂定契約是屬於雙方的自由
原波認為要加註 『非貸款人以書面同意不得撥款』
建商不能接受,那就代表合約不成立而已。意思是建商大可不賣,另外在去找願意遵守定型化契約的買家。
PS 貸款人?貸款人的擔保品是建商的房子跟土地,結果房子跟土地已經在貸款人身上,卻換不回來新台幣?
我知道的是一般建商在交屋時候 如果遇到客戶不按照合約撥款,找一些小問題就拖延的,會先以書面通知,幾天之後還是收不到款項,就會認為買方違約,要求支付違約款項,並限期返還土地跟房屋。如果既不返還又不付款,建商就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然後就上法院。提告也是建商的權力
Y sin wrote:
哪家建商先不提了。
...(恕刪)
tzechiny wrote:
不太了解箇中意義~~...(恕刪)
喔喔喔,謝謝t大,我現在懂了,我一直以為,過戶是建商單方面決定,就能過戶給我了,我誤會了。
怕就是怕房子根本沒好,建商執意要過戶給我,銀行就撥款給建商了,那就冏了。
所以銀行貸款合約,我不需(應該也不應)加註,只要我認為房子不算蓋好,就拒絕過戶,
房子沒過戶,自然銀行也就不會撥款。
拿鐵加糖 wrote:
不好意思,原波文章應...(恕刪)
謝謝拿鐵加糖大,房子都過戶了,每個買方都拿小瑕疵為由拒絕銀行撥款,那真的會世界大亂。
所以我也告訴建商,那你就先不要過戶給我。
當然如你所說,依契約走,如果只是一些細節修繕的問題,本來就可以要求建商修繕,本來建商就有保固責任,跟付不付錢這是兩回事。就算是付完錢之後才發現需要修繕的,在保固範圍內建商還是得要負責。
那跟您請益,買方與建商雙方權益都要保護沒錯,
您有提:『房屋過戶了 除了定型化契約中有載明之無法藉由修繕完成的重大瑕疵外,怎麼可以要求銀行不撥款?』
所以如果覺得房子有重大瑕疵不想銀行撥款,我應該從拒絕過戶著手才合理嗎?
不然程序變成:
過戶→銀行撥款→住戶發現重大瑕疵→建商射後不理
mobile 01上案例,很多未經住戶同意銀行就撥款而衍生爭議,
是否有合理權宜方法呢?
建商說我沒有比較贏面,我本來就只求雙贏,從沒想說我要贏比較多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