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預售屋之天然瓦斯外管費用

小弟於去(104)年5月24日簽約購買了一間預售透天,合約中提及要收"天然氣接戶費"
最近要交屋了,建商向我要一筆4萬5的費用.名目是"用戶管裝置費"


請問:
1."用戶管裝置費"是屬外線瓦斯管路費嗎?這是內線還是外線的費用阿?(內線瓦斯管線費不是不能收了嗎?)
2.如果這是外線瓦斯管線費,全部住戶一起攤就算了…有的住戶有收,有的沒收,這是合理合法的嗎?

我是被收的那一戶!簽約時這筆沒被劃掉,至少有2/3住戶有被劃掉!

聽銷售小姐說,之前沒收的是主管搞錯了(?)才沒收,以為內外管線都不能收!!


---依照內政部令第13點驗收規定(103年8月5日發文):--
內政部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638號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賣方(不動產開發業)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自來水、電力之內、外管線費用。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五月二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0二二五一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項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賣方均應於房地出售範圍內,達成瓦斯配管(內線管設施)之可接通狀態,不得向買方另收內線瓦斯管線費。但預售屋買賣契約訂約日在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一0三六0三一五五三號函示(未含當日)前有約定費用支付者,從其約定;未有約定者,賣方不得向買方收取該內線管費用。上開日期以後(含當日)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至銜接公用事業外線管(房地出售範圍外)之瓦斯管線費,因非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規定範疇,宜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原則議定之。
部  長 陳威仁
<內政部令>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十三點(驗收)規定有關「接通自來水、電力」及「達成天然瓦斯配管可接通狀態」之管線費用,補充規定….
這篇是幾年前的文章,但是問題還是一樣存在
在台北市 集合住宅的預售屋"外管"的費用,是否有個收費標準?每一戶的費用是全部外管費用再除以總戶數嗎?
還是用百分比來做計算?
最近聽到一個交屋要收12萬的瓦斯安裝費
建商要我們繳"瓦斯管線費"18萬...合約上寫"瓦斯管線費"由各住戶分攤...但是18萬也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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