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通狂 wrote:
版大你好,如果房子產權已登記你名下,房子且無重大瑕疵,
建商有權利要求撥款,順便建議你也可諮詢律師相關問題
建商的回答就像卡通狂講的,房子土地產權已過戶,應該進行撥款,只是東西都在代書那邊我們也沒看到,
他們是說辦理撥款時銀行會確定已過戶後才撥款。到時候去銀行就知道了。
房子目前最大瑕疵就是之前詢問的浴室磁磚問題,因為瑕疵點太多,不能只是補有發現的地方,已經要求建商在撥款前確定處理方式,看是要找人整個重補還是退錢。
交屋款10萬是大於目前所剩問題的修補費用,明天再仔細看看還有什麼問題,若沒意外就會進行撥款了。
目前的情況大概就是這樣,謝謝各位熱心的回答。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供你參考
第十三條 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
雙方驗收時,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第一項有關達成天然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之約定,如契約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明不予配設者,不適用之。
第十五條 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一)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三)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四)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使用維護手冊、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__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總之,雖然法律上來講不能押著貸款不放
但是,該有的保障還是要做到(放款日至交屋日期間利息、稅費等由建商支付)
我也遇過相同的問題,所以打到消基會去問過了
您確實是可以確認交屋後再撥款,這是合法的且非常合理的
消基會會勸你堅持住一定要交屋後撥款
樓上有幾位提到
1.建商是對的,買家只能扣合理修繕費或留交屋款
2.所有權已經過戶,為保障建商必須要先撥款
...
以上是代銷常見的話術,我都遇過
但我還是一句:我的底線就是,等確認驗屋合格後才可以撥款
你不用跟他吵,就堅持就對了
不然你可以回他,就算所有權移轉了,所有登記書狀還是在建商身上,建商還是有保障的
若你讓步了,撥款後就要開使算利息繳房貸,建商又拖延修繕,你也不能搬進去
此時,多數人就放棄驗屋了,隨便看看就要趕快搬進去了
有問題打消基會詢問
我還有一招,每次跟代銷見面我們一定錄音,從談價格開始就要錄
這也是保護自己的方法之一,因為買屋流程中,通常多數代銷會有許多不合理或違法行為
若最終有問題要退訂時,這些都是保你全身而退的利器
ada1112 wrote:
回覆版大,我也遇過相...(恕刪)
請問大大自地自建試用嗎??對象是營造廠!
.雖然已決定行仲裁不調解 ,但鑰匙和使用執照正本營造廠主動提供給業主了表示善意 ,這要收嗎??
.業主打算先行搬入 ,但不同意繼續付款和驗屋完畢 ,而且已有漏水前例 ,要待仲裁判決業主損失結案後再說 ,這作法OK嗎??因為營造廠結構安全重大失誤和延遲交屋與使照達兩年以上 ,現在業主已先扣住3成貨款待司法判決!
.有需要請第三方去驗屋嗎??可是我聽說檢驗內容也很一般耶!
因為老實說啦~現在不管建商或者營造廠有哪個是有良心的

一收完錢就跑路了或著換個名稱再出發了 ,而且那5%尾款對搞營造業廠商有沒有收到對一件案子來講真的無關痛癢 ,保障程度趨近於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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