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要分割共有土地

銀月星舞 wrote:
情況是這樣的...我家是E
原本有5人共同持有甲(建地).乙(農地)兩地(兩地相鄰),
其中A持有甲1/2.乙1/2,
B.C.D各持有甲1/8.乙1/6,
E持有甲1/8,
不久前B將甲1/8.乙1/6出售給F,
現在F上法院要求強制分割,
請問以下事項
1.受告知訴訟人是做什麼的?
2.有提供分割方案,但是只有ABCE的名子和規劃道路,
沒有F?也沒有留白的地方?這是怎麼回事?
3.對分割方式有異議,要如何提出?又要提出什麼?
(自己畫一張分割方案法官會考慮嗎?)

目前可確定所有人都有分割的意願,
但是BCDE的祖厝(違建,但有人住)在甲地上,
現在怕法院剛好分割到有祖厝的地方,
所以上來請教各位,謝謝!!

補充:ABCDE都很窮,所以不可能向F購買回來,
地不大,位置也不好,所以建商也沒興趣。...(恕刪)


1.F買了B的土地?有通知其他所有權人執行"優先購買權"嗎?您有收到通知嗎?如無,買賣契約無效。
2.F如要求分割,必需要土地所有權人,只有"債權"也沒這資格。
3.甲地跟乙地,一個是建地(丙建吧?),一個是農地,因土地所有人不同,分割情況也會不同。
4.土地分割跟地上物之處理是兩回事。如只是違建(尤其是農地),法律上可要求分割前拆除。
5.執行判決分割,你可以提供意見的,但法官接不接受那又是另一回事,所以判決分割會很久不是沒有道理的,要做到每個持有人滿意本來就不容易

以上是我知道的,如有錯誤請網友更正囉,謝謝!
takayamah wrote:
1.1.F買了B的土地?有通知其他所有權人執行"優先購買權"嗎?您有收到通知嗎?如無,買賣契約無效。
恕刪)


買賣契約當然.....有效~~~~~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走土地法34-1 第四項~~是屬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沒通知優購權人~優購權人只能主張損害賠償~~不能主張契約無效~~~除非是民法425-1 426-2 土地法104 107 375減租 15 農地重劃 第五條第一款等~才是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未通知不得對抗優購權人~~~
這樣看來
小弟我應該先去協議分割囉?
這部分是要到哪個單位去申請辦理?
還是得找土地代書代辦?

再麻煩大家有空幫忙解惑一下感謝~
9 5 2 7 wrote:
買賣契約當然.....有效~~~~~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走土地法34-1 第四項~~是屬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沒通知優購權人~優購權人只能主張損害賠償~~不能主張契約無效~~~除非是民法425-1 426-2 土地法104 107 375減租 15 農地重劃 第五條第一款等~才是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未通知不得對抗優購權人~~~.......(恕刪)


買賣契約是要走完通知共有人執行優先購買權才有效。如果其他共有人發現沒通知,在買賣過戶前可以主張無效。地政機關要過戶也得問處理的代書是否"通知共有人",代書要簽字切結。如果代書或買賣人私下過戶,共有人才可提出損害賠償。

就買賣契約來講,對買賣雙方當然有效,但對其他共有人來說,沒通知,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無效,因為土地法34-1規定就是要通知共有人執行優先購買權。通知後共有人10日內未有任何表示,買賣契約書才算完全有效。
買賣雙方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益。這是大原則,買賣契約書,只要有共有人沒被通知,地政機關是不能"過戶"的,謝謝!!
消火男 wrote:
這樣看來
小弟我應該先去協議分割囉?
這部分是要到哪個單位去申請辦理?
還是得找土地代書代辦?...(恕刪)


這跟你的議題,原始想法有很大的差異

如果要分割,一定要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才送法院做強制分割,你直接送法院分割,沒協議時,法官還是會退件。
協議分割時,如果其他共有人老大不理,你就要向協調委員會申請協議分割,協議不成,才送法院,送法院要找律師而不是代書。

協議時可以找有分割經驗代書,請他幫忙畫藍圖,看怎麼分割比較好。過戶也找他也可以。
但是到協調委員會,找代書沒有用,因為到調委會的人都要充分授權或當場可以決定的人,不然也會被委員趕出來。

takayamah wrote:
就買賣契約來講,對買賣雙方當然有效,但對其他共有人來說,沒通知,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無效,因為土地法34-1規定就是要通知共有人執行優先購買權。通知後共有人10日內未有任何表示,買賣契約書才算完全有效。
買賣雙方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益。這是大原則,買賣契約書,只要有共有人沒被通知,地政機關是不能"過戶"的,謝謝!!...(恕刪)


小弟也遇到這個問題
剛從地政事務所回來

如果超過1/2的人同意,比如說3/5要賣,另外2/5不同意

3/5的人可以出具切結書給地政,說已經告知, 但是地政無法跟另外2/5的人確認是否確實有通之

簡單來說就是有出具切結書就可以了

等另外2/5的人發現自己的不動產被賣掉的時候已經太晚了


不知道有沒有高手還是土地代書可以協助回覆怎麼解套 或是保護自己(少數人)的權利

takayamah wrote:
買賣契約是要走完通知...(恕刪)


買賣契約是要走完通知共有人執行優先購買權才有效。如果其他共有人發現沒通知,在買賣過戶前可以主張無效。
買賣契約簽訂就有效,怎會無效?應該是說依土地法34條之1的規定,出賣人有通知其他共有人的義務,否則在地政機關完成過戶登記後,依登記對抗之效力,且34條之1僅屬債之請求,故其他共有人僅得就其未受通知而提出損害賠償,不得向新所有權人請求物之返還(土地法104及107條就不一樣了)。不過他共有人要提出受損害之事實,這還需要有明確的證據與數字,否則只會被法官駁回。

地政機關要過戶也得問處理的代書是否"通知共有人",代書要簽字切結。如果代書或買賣人私下過戶,共有人才可提出損害賠償。
這個部分出賣人&地政士(代書)還會負擔偽造文書並陷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名

就買賣契約來講,對買賣雙方當然有效,但對其他共有人來說,沒通知,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張無效,因為土地法34-1規定就是要通知共有人執行優先購買權。通知後共有人10日內未有任何表示,買賣契約書才算完全有效。
前面已提到契約仍屬有效,對其他共有人僅得於知悉雙方簽訂契約並未受通知時,在地政機關完成登記前向其提出異議,並向所轄法院提出訴訟。否則待完成過戶後,亦不得主張契約無效,返還所有權。

買賣雙方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益。這是大原則,買賣契約書,只要有共有人沒被通知,地政機關是不能"過戶"的,謝謝!!
你這還是陷入了契約無效的迷思!共有人沒被通知屬另一個法律行為,我國地政機關採書面審查制,非實質審查,只要切結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可以過戶,誰說不能過戶?你前文也提到切結就可以辦理過戶,這裡又提及要通知共有人,地政機關才可以辦理過戶,這樣其實會誤導一般不了解的人,且會讓不知道詳細狀況的人,誤以為一定要通知共有人,地政機關才能辦理過戶,結果錯失提出異議的時機點,土地早就過戶給第三人了!


深藍599 wrote:
買賣雙方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益。這是大原則,買賣契約書,只要有共有人沒被通知,地政機關是不能"過戶"的,謝謝!!
你這還是陷入了契約無效的迷思!共有人沒被通知屬另一個法律行為,我國地政機關採書面審查制,非實質審查,只要切結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可以過戶,誰說不能過戶?你前文也提到切結就可以辦理過戶,這裡又提及要通知共有人,地政機關才可以辦理過戶,這樣其實會誤導一般不了解的人,且會讓不知道詳細狀況的人,誤以為一定要通知共有人,地政機關才能辦理過戶,結果錯失提出異議的時機點,土地早就過戶給第三人了!...(恕刪)


請問深藍大大

關於這點有沒有辦法遇防???

現在很怕被另外共同共有的多數人 低價賣出 而少數方錯過了主張"優先購買"的時機

到時候如果真的無法申請買賣無效 恢復原狀 那真的會很冤~~


因為今天問了地政事務所的人, 他們說法跟你一樣,所有過戶手續採用書面審查制

也就是說只要表面上所有的文件齊全就可以辦過戶了 如果沒有通知所有共同共有的屋主 只要出具切結書就可以了
深藍599 wrote:
你這還是陷入了契約無效的迷思!共有人沒被通知屬另一個法律行為,我國地政機關採書面審查制,非實質審查,只要切結已通知優先購買權人就可以過戶,誰說不能過戶?...(恕刪)


如你所說,我隨便簽一紙買賣契約書就有效囉?如果是假買賣要吃其他共有人呢?

買賣契約之簽訂,我說過,對買賣雙方是有效,但不能損害到善意第三者(共有人),所以你要依法通知這筆地的所有關係人,也就是你整個程序要走完,才算完整的買賣契約。。

你買賣去地政過戶,你說也要切結。為什麼要切結?地政只負責過戶,就是因為要你切結負責,切結內容是"你們的買賣有書面問其他共有人是否要優先購買",如果不敢切結,也不能過戶。買賣契約書是要完成過戶才算完成吧.要完成過戶,其中依法規定就是要通知共有人這個買賣。我說錯了嗎?
我今天如果是共有人,你沒任何書面通知我你們完成買賣合約,這切結書就算是偽造文書,你要負責,地政沒事。
土地過戶了又是另一回事,買方是善意第三者。我是共有人也只能對賣方求償。

PS:我只是一個小小小小的投資者,法律細節不很熟,但我要知道時,會問律師,代書。以上know-how,也是這些人給我的,而且有實務經歷過。不動產要注意的地方很多,有時候法律條文都有衝突的地方,大家集思廣義吧

JOE wrote:
現在很怕被另外共同共有的多數人 低價賣出 而少數方錯過了主張"優先購買"的時機

到時候如果真的無法申請買賣無效 恢復原狀 那真的會很冤~~..(恕刪)


用存證信函通知所有共有人,並給地政機關一份副本,說明如有買賣,一定要依法"書面"通知你。

不動產買賣爾虞我詐,很多要注意的地方,很多要用"書面"表示,不然糾紛很多。

紅字部分,是要告訴關係人,不要亂搞,否則依法辦法。
可防:
1.去過戶的人或代書亂搞
2.地政機關收紅包亂搞,他們最怕過戶有糾紛的不動產啦
3.叫那些要賣地的人,不要忘了,還有我


ps:
1.很多代書會亂搞,隨便在地政寫切結,如果踫到我,我一定告他告到死。
2.如果覺得低價,那你只有買或不買的選擇權,如果是我,我做了以上動作,我就有機會買到,買到後轉賣我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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