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角頭老大,很抱歉,我把你家的東西全部丟掉了!

大推樓主這句話
「法律不特定保護有錢人或是可憐的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就好像現在的國X黨候選人的農舍事件
他們比我們一般庶民
太懂法律了
先卡再說!!~~等後續發展!!

ant1964 wrote:
大推樓主這句話
「法律不特定保護有錢人或是可憐的人,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就好像現在的國X黨候選人的農舍事件
他們比我們一般庶民
太懂法律了(恕刪)


這位兄台講得太對了,所以國X黨候選人只能可憐的拆掉農舍了,而懂法律的游錫堃、謝長廷、陳菊、林聰賢豪華農舍好好的沒人敢動

不要動不動帶政治風向,什麼文都要扯政治酸一下誰的,很無聊...
這還真敢講
shappytimes wrote:
「跟趙霸子這一派比較熟,我也近距離的跟趙霸子吃過幾次飯,感覺得出來他蠻喜歡我的,我也覺得趙霸子感覺很和藹可親,沒架子,當時真應該找個機會認他做乾兒子的,哈」(恕刪)
其實跟這種黑道交手根本不是在擔心能不能獲利,或是擔心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腳,而是擔心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shappytimes wrote:
嗨,大家好,我又來...(恕刪)
kamba wrote:
這位兄台講得太對了...(恕刪)


黨是尚黑的
尤其是有權力的政黨
要說執政黨的不是,太多了講不完
就舉一二例
1.台獨只是假議題---現在政權立法一把抓
為何不敢宣布獨立?
中華民國跟中共--法理上,還在內戰中
勢必跟中共牽扯不清

2.公投通過的核電及同婚立法---政府只當參考
如果真的反核?---就應該馬上停止核二及核三
同婚立法有何重要性?---我們絕對尊重同性戀但沒必要立法

台灣有太多的事情要做
如--低薪.醫療.老年問題.經濟及兩岸關係------

兩岸關係--敝人希望有遠見的雙方領導人
可以坐下來好好談--簽訂50年以上的和平協議
這才是對我們及後代子孫最好的禮物


本人已20多年未投票了
因為2大黨---都只為自己的私利

不要說者無意,聽者有意
這讓我想起了扁迷
就此打住囉
樓主是標準的富貴險中求

Tracy k wrote:
親愛的樓主,很抱歉,我是來當烏鴉的
你的持分1/2,你和另1/2的屋主權利和義務是同位階的,
並不是你拿出所謂的善意,人家就有義務把剩餘1/2賣給你,
只不過你提出變價分割,但對方因服刑中無法積極處理,進而你取得全部權利,
正有如大自然中的禿鷹,到口的腐食決不放口,
雖然一切都符合法律規範,
但也人看到投資法拍屋的投資客,強勢的行事風格
除此之外,
你逕自清掉屋內物品,以及你只有1/2權利,卻出租房子全部,是否有民法的"不當得利"及刑法的"侵占罪","毀損罪"
認真要追究也是有機會變成被告的


我也覺得有問題
土地法34-1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沒過半數照理說不行的
這真的可以嗎...個人覺得最好先懷疑一下不要傻傻學了
Tracy k wrote:
只有1/2權利,但..

有人說欠錢房子被法拍還錢天經地義,但事主拍到的是角頭老大的弟弟的1/2權利,

角頭老大本人的部分並沒有被法拍,且因角頭老大服刑中,無法積極處理,無暇投標,

無暇行使優先承買權,導致他的1/2也被變價分割的方式轉移,我相信老大應該會不爽在心理
.(恕刪)


的確是,角頭應該是會不爽,
我完全不瞭解法拍,讀完之後的感想,仔細來看,幾個問題點:

1,角頭弟的持分即將被拍賣時,拍賣之前角頭(另1/2的持有者)是否依會被公部門或銀行正式告知?能讓角頭有機會處理,而使其不會陷入不知情的困境。又或,有無這方面的規定,有優先購買權?

2,如1沒有,樓主在法拍取得之後去找角頭,角頭的處理態度?

按照樓主「單一方」「片面」的陳述,
法拍之後已經「很有誠意」的想協調解決,
但角頭方卻是一副『我知道這你很難處理,我就拖看你怎樣?』的態度,
想拖來換取自己的籌碼,沒想到反而遇到狠角色⋯⋯

如果是這樣,那不就表示另1/2的持有人(角頭)也只是想憑藉著物件處理有難度的「特性」,想「不勞而獲」佔另外1/2持有人的便宜,
所以如果說樓主的做法像禿鷹,
那麼,不積極處理的角頭(或其關係人)也好不到那去,
想利用持分處理不易的特點,以不積極協商的方式,類似擺爛,取得優勢與利益。

所以,這案件,兩造雙方都差不多吧。大家都是各自盤算角力的參與者,沒誰是倒楣的受害者。
樓主自己該負的法律責任,也就自己去承擔處理。
但如果要用這麼高的標準(說樓主是禿鷹),那利用特性擺爛的人呢?
又或,法律規定上當初就不該讓拍賣這種物件能成立?
shappytimes wrote:
「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3萬6千元整,包含48000元1/2租金之不當得利及88000元家俱家電賠償費用。」

我有點意外,因為庭訊一直以來審判長給我的感覺就是我好像會贏一樣,雖不滿意但能接受。判決結束後的第七個月,法院扣押了我主要往來銀行戶頭裡面的13萬6千元,整件事情落幕。

暗顫
本案承審法官在這部司法微電影中有擔任演出,至於是誰,大家自已猜吧。


法官算很公正
因為什麼LV包香奈兒一聽就唬爛的

但您確實丟了別人的東西,判賠是天經地義的
租金不當得利分一半
13萬6千算合理了

如果判你贏那才沒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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