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ots wrote:
假設電梯採不落柱方式由2F~5F
那費用是否由3,4,5樓負擔即可?...(恕刪)
費用是住戶自行協商。
2F若承諾完全不用到升降輔具(包括有行動不變親友來訪也不用),其它戶也同意2F不出錢。就可不同出。
若是2F會用到升降輔具,不用電梯(包括到頂樓平台或到別樓層鄰居家也不用),大家同意,也可只分攤輔具的錢。
反正這種東西就是協商,大家說OK就OK(也有的是比較有錢的出多一點的),沒有一定要怎麼出。
這種事就是,大家好說話,一切好談;要斤斤計較,公平大家目有自己的標準,除了爭吵,成不了事。
另外,提示一下:
增建的電梯應該是可以登記的,也就是說合法建坪會增加。增加的建坪當然是依出錢比例來持分的。
這也是可以說服不同意者或不想出錢者的一個說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