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家裡前年有房子租給低收入戶
好像說要申請甚麼補助
所以當時有去法院公證
最近收到補稅單要8000元= =
有打去國稅局及法院問
意思就是說
沒有繼續租的話
我們要自行去取消是這樣嗎?
國稅局又說現在沒有租人的話
怎麼用電量反而較多
所以這個他們也查到到嗎?
回說現在是給親戚住的沒收錢
要我們自行舉證 意思說哪有那麼好康的事
這樣要如何解決這個事呢....
有人有經驗的嗎
我的狀況是
105年9月租約到期, 房客也是要申請租金補助, 原本我想賣房子不想續約, 但苦苦哀求說給他們申請租金補貼就好, 我有但書說我可能要賣房子 可能會隨時終止 雖然簽到106年9月.. 他也答應
後來到了12月初, 有買方願意出價, 我提早告之要收回整理, 我說這樣租約就到12月, 1月份也不收房租給他們找房子, 1月搬出時,跟他要租約要不回來 說丟了.. 我就要打一份遷出證明請他簽名蓋章, 原本不簽 我說押金跟簽名二選一 ... 還好有這動作, 果然不知故意搞我還怎樣, 竟拿去申報106年綜所稅, 兩周前收到補稅通知,有租金收入9個月未申報, 我就申訴並檢具遷出證明並加寫一份申訴理由, 昨天收到通知說那筆重新核定為0元, 所以不用補了...問原房客為何亂拿過時租約報稅, 電話不接, line均未讀未回~~
gy29002201 wrote:
請問一下家裡前年有...(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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